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我不同意蘋果日報,但我誓死維護蘋果說話的權利




明明時間、青春那麼短,為什麼花那麼多時間想的,不是該如何達到夢想,而是反覆的懷疑迷惑?


-五月天阿信


是的我準備替蘋果日報爭取權利,雖然其實我很討厭蘋果日報!我也不喜歡蘋果日報處理新聞的方法,甚至我厭惡蘋果的方式!可是不好意思我必須為蘋果講話!

伏爾泰曾說過:「雖然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

我個人以為這是民主國家大家必須學習的最重要的事情!

先說說歷史,1991年5月9日調查局到清華大學校園逮捕「獨立臺灣會」(簡稱獨臺會)成員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4人,歷史很有趣陳正然先生後來成立蕃薯藤網站,我還有幸跟他共事過幾個月(蕃薯藤yam是台灣第一個本土搜尋引擎暨入口網站,後來在2006年被網絡數碼(Webs-TV.com)併購,後來網路數碼更名為「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並以「yam天空」為全新的品牌識別系統)。1991年那時候我高二,高中老師告訴我們,即便你不同意別人的意見,但你必須維護別人說話的權利,這個精神深深影響了我!

刑法100條內容為:

第一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第二項:「預備犯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很荒謬誇張的法律,你只是有意圖甚至還沒實行,只是陰謀犯就必須倍乘法,即便你尚未犯罪,只是有想法、預備,根本尚未「著手實行」,只是用不很具體的方法準備「顛覆政府」,就會被判刑!當年許多黨外人士,即便沒有使用暴力方式,只是很溫和用言論鼓吹或以思想表示影響,甚至只是出版文書來鼓吹某些意見,就可能被政府扣上內亂罪!在以前白色恐怖時期這法律成為政府壓制反對人士的最佳工具,只要扣上你「意圖」用言論或思想來「顛覆政府」,你就必須被關,蕃薯人yam創辦人之一的陳正然後來也坐牢了!

這法律是1935年公布施行的,在戒嚴時期許多政治犯還非常害怕稱「二條一」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絕大多數的政治犯被指控罪名是「違反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當年許多人因此命喪刑場,或因為發表言論,意圖顛覆政府就賠上一輩子的青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開始施行於1949年6月21日,在1991年5月22日公佈廢止。

獨台會案發生後,國內許多大專學生靜坐聲援,1991年5月12日臺大教授陳師孟等師生被驅離並遭毆打,13日數所大學及研究機構學者成立「知識界反政治迫害聯盟」,臺大法學院學生發動集體罷課,15日上千名大學生在臺北火車站靜坐,要求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並釋放陳正然等4人。16日民進黨黨團在立法院提案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第一百條。17日立法院廢止「懲治叛亂條例」,20日「知識界反政治迫害聯盟」與學運團體發起萬人大遊行,24日立法院廢止「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但獨臺會4人及先前被起訴的陳昭南、後續被起訴的陳婉貞、郭倍宏、李應元等人陸續還是被用「預備內亂罪」起訴或判刑。(打個插,當年一直說學生沒出息的洪蘭教授、還有馬英九等人,不知道在忙什麼?有沒有幫忙爭取這些呢?我以前就說過知識份子必須有良心,為所當為,為社會爭取更多權益,但不知道現在很多唱高調、訴求道德的人,當年有沒有出面爭取這些??)

1991年9月21日由李鎮源、林山田教授等發起成立「一百行動聯盟」,要求廢除刑法第一百條。但刑法第一百條廢除行動一直沒有成功,只有在1992年5月15日以修改條文文字變更內容,修改為僅限於「以強暴、脅迫方式」付諸實行者才處罰。全文變成如下: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大學時期有一部電影叫做「情色風暴1997」,是描訴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內容: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翻譯: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訂定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這部電影是以情色大亨-成人雜誌好色客發行人Larry Flynt和全美知名浸禮會福音傳播者Jerry Falwell官司案為主(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Larry Flynt創辦著名成人雜誌Hustler, 他在1964年投入色情事業,開設「好色客脫衣舞俱樂部」。這個著名案例來由是浸禮會福音傳播者Jerry Falwell在傳道時大力抨擊該雜誌違背善良風俗,而Hustler雜誌在1983年登刊酒類廣告時,就用Falwell為主角,廣告以名人談論「第一次」為噱頭,雜誌用瞎掰說法威爾第一次是在家中穀倉中與他媽媽亂倫(而其廣告下方則註記:廣告打油詩,請一笑置之!)結果Falwell控告Larry Flynt「誹謗」及「蓄意的情緒干擾」。在州法院時陪審團駁回了誹謗的控訴,但「情緒干擾」罪名則須賠償。然而這些判決最後卻在最高法院全部被推翻。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找這電影來看看。

影片中有幾段對話和案例令我迄今印象深刻!影片中有個非洲人他殺牲畜祭拜神,鄰居控告他是邪教,但後來法院判處無罪,因為每個人只要不犯罪,當然可以選擇自己的方式來祭拜或者從事宗教活動,不能只因為你看不慣或者覺得奇怪就認定別人犯法!裡面有段大法官和擔任Larry Flynt辯護律師的Alan L. Isaacman對話如下:

某位大法官問:「你引用憲法第一修正案,強調『言論自由』,每個人的確都有說出心中想法的權利,這是憲法賦與的權利,但你應該也知道,『言論自由」並不是社會唯一的價值觀,榮譽、道德、家庭與個人聲譽,也都是建立我們這個國家與社會很重要的東西。當你的『言論自由』,傷害到別人所『重視珍惜』的價值觀時該如何呢?』

辯護律師Alan L. Isaacman回答:「這就是『言論自由』最偉大的地方。它可以讓我們『表達並宣洩情緒』。我們大多數人都不是各大領域的專家,我們不高興什麼就會直接說出來,也不會引經據典,所以我們的社會才能維持。但如果今天我們用某個理由不讓某人說某些話,明天就會有另外的人用別的理由,讓某些人不能說另一種言論;等於掐住某些人的喉嚨,讓他們不能說某些言論,而這些被限制的言論就會潛藏在社會中,變成不安定的因素。歷史上許多朝代和國家滅亡,大多是因為人民心中的不滿沒有得到傾聽、沒有被接受,社會變成單一極端的思想。所以絕對的『言論自由』就是這個社會非常重要的關鍵,不讓整個社會的壓力爆炸。這也是人類社會與思想可以進步的主因。整個社會選擇要接受哪種價值觀,應該由大眾及社會用最直接的感受來決定,而不是用人為的刻意扭曲或禁止、讓某些人的聲音不被聽到;如果Larry Flynt的想法與言論、還有他非常低級的品味,是不被接受的,他自然會被市場淘汰。」

最後最高法院裁定,媒體有權利模仿嘲弄公眾人物,就算這些嘲弄「極端無禮、下流無恥」,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現在蘋果的動新聞因為低俗、露骨表達犯罪內容,而被眾多政治人物、民眾討厭,有人認為蘋果的品味很差很低,甚至覺得蘋果內容粗俗、噁心,這些看法都可以表達,甚至你可以批判,甚至可以撰文、大聲罵蘋果,或者身為一個消費者你可以拒買、不要看,或者每天影響別人,你可以告訴別人蘋果很爛,用你的言論或行動表達你的不滿,甚至印証蘋果很低俗。可是,很抱歉,就是不能用法律條文或法律行為對付蘋果,這幾天台北市政府用法律對付蘋果,我必須跳出來為蘋果捍衛權利,因為只要此例一開,往後如果有政治人物也覺得對我寫的文章看不順眼,或者覺得我的言論低俗,就立法不讓我說話寫文章,甚至不能享有言論自由,那可不行!我反對任何用法律限制蘋果言論的行為!

目前政府採用的應該是刑法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在自由社會中我們都可以自由發表言論,只要不用暴力法段讓別人受傷、或自己觸犯法律,你可以看別人的言論不爽,或者覺得別人品味很差,覺得別人很低級,可是你不能用法律來限制某些言論,也不能透過法律規定只能哪些符合特定品味的言論才可以發表!就算別人的言論你覺得沒有用、甚至覺得別人的言論是垃圾,除非違反上述法律,蘋果有播放A片或猥褻內容,不然蘋果的內容在怎樣粗鄙,還是受言論自由保障。這就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還有:「雖然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最具體的保障。即便再怎樣不值得稱許的言論及行為,就像蘋果的內容、還有先前吃牛糞的博士生,只要其行為沒有觸犯法律,沒有暴力脅迫,沒有人可以去定義別人的言論,或者用法律限制某種言論,或某種你以為很「低級」的言論!在平等原則下,每一種言論都應該被保障,再怎樣噁心低俗的言論都應該保障,沒有人可以用自己自以為的道德或標準,就希望箝制某些言論,因為這沒有固定的標準,不能動不動就用法律限制某些言論,否則以後就會沒完沒了,哪天只要大多數人覺得某種言論不入流,就要立法限制。舉例來說如果大多數人覺得罵馬英九的言論很低級,就立法不准罵馬英九,你覺得很扯嗎?不,限制蘋果言論就是同樣的意思。

你不能因為自己的標準或不爽,就覺得應該禁止某種言論,即便那種言論你不贊同、你不屑、你甚至覺得噁心!可是我們還是必須捍衛發表這些言論的權利。

所以,我在此捍衛蘋果的權利,即便這樣會被罵,我也要這樣說!不能立法禁止蘋果停止發表,我也在捍衛我自己的權利!捍衛那得來不易的權利!

匿名 提到...

寫得義憤填膺,但是把性侵害被害人的臉跟性侵害過程做成鉅細靡遺的動畫,跟你舉的獨台會的例子,是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言論自由不是這個樣子的。

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提到...

To匿名

多謝指教,妳的留言不就證明我的觀點嗎?我根本不同意你的話,但感謝上帝感謝台灣的言論自由,讓你讓我都可以暢所欲言,你還可以匿名留言呢,我想表達的就是這個精神與價值,我們都不是神,不能判斷誰對錯,言論就讓公眾決定,但我堅持反對定法律去限制言論自由,謝謝

沐浴在甜美音樂中 提到...

這個應該是電視台對壹傳媒的反撲,
要是壹傳媒進入電視這個領域。其他
的電視台都只能當"二"傳媒,等壹周刊
出新聞之後,然後二流媒體再來follow
以前雜誌怎麼露都沒關係,怎麼現在
做個動畫就有事情呢?

匿名 提到...

電視新聞上面播了"動新聞"片段
我只是覺得,又一個動畫版的玫瑰銅玲眼或是藍色蜘蛛網,台灣變色龍
若是第四台可以大喇喇的,在日間播放真人演出版的動新聞(一樣有性侵,偷竊,強暴),為何不可以播動畫版的藍色蜘蛛網??
只是因為動新聞沒有給盛竹如賺錢,所以該得這份遭遇嗎??

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提到...

To 沐浴在甜美音樂中

市場可以決定一切,我也某部分贊同是因為先殲滅敵人於開始,但是公道自在人心吧,我是這樣期盼,多謝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