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基礎法律教室-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原則

圖片是自由廣場野草莓運動,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

在討論這件事情之前,研究生要為台灣前途祈禱一下!我底下要講的法律原則都是很簡單的原理,不曉得台灣某些人民為何會弱智到如此?

引用自「國語日報兒童網」少年法律,連結為: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466

無罪推定原則為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案例中的益瑋便是受「無罪推定」的保障;即使無法解釋為什麼被人指控搶奪,仍然不應該被當成有罪。

大家看到了嗎?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一個人就算有很深的犯罪嫌疑,但只要沒有證據可以確認這個人犯罪,或者審判尚未確定前,這個人就是清白無罪的。無論是阿扁、或者是任何一個平民,只要沒有確定的證據,或者審判還沒確定前,都應該被當成清白的人。我不是上帝不確定阿扁是不是有罪,但我堅定民主自由與法制,請遵循司法制度及「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有證據我舉雙手請趕快把阿扁拘提關起來,有涉案證據的家人、官員等都應該為犯罪、貪污等行為付出代價!但審判尚未確定前,我就當作這些人都是清白的,不是為了挺阿扁或者挺誰,我只是希望有一天可以挺我自己,不要隨便被羅織罪名,就被逮捕而只因為不明顯的證據,而我必須成為階下囚,這實在是很可怕的司法迫害!

今天研究生在電視上竟然聽到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說(非完整敘述文字是描述):「如果蘇治芬有證據請到法庭上,證明自己無罪!」我看這個檢察官要回去重讀法律系、重新考司法官特考!你嗎幫幫忙!無罪推定原則更廣泛解釋就是:被起訴的嫌疑犯你必須舉證,拿出證據證明其「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自己舉證、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被告無須自證無罪!這也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原則,不然就天下大亂了!我去告馬先生有叛亂通敵罪,他必須舉證他沒有犯這個罪!有沒有搞錯呀?是你檢察官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然後才能進行各種拘提羈押等,怎麼何時台灣變成被告得證明自己「無罪」?這位檢座你回去重修「法學緒論」吧!而我也拜託一天到晚在電視上「辦案」的名嘴們,請趕快把你們手上確定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以及政府,讓他們趕快把阿扁繩之以法,如果沒有證據,你們一天到晚講人家貪污,是違法基本法律原則的知道嗎?有空去看看國語日報,就有給小朋友看的法律教育專欄文章了!

另一個法律重要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這表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文就不可以處罰、或者判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也就是簡單講:法律有寫的才可以處罰,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寫不可以做的,人民都可以做!反之如果公權力想要處罰任一個人民,那得請你明確地說明引用哪一個法律?哪一條法條的哪一款?否則你就違反法律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

研究生就要問了,有哪條法律規定帶國旗外出犯法呢?哪條法律又規定唱片行不能播放台灣歌曲?哪條法律又規定不可以在陳雲林下榻的圓山飯店,自己租用的房間裡面擺上布條抗議?這一次中國代表陳雲林來台期間,光是這種光怪陸離的違法行為,就被執政黨濫用無數次!而「罪刑法定原則」再更擴大解釋,就是法律要講求構成要件和罪責的明確性,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假設法律對於一些模糊的概念範圍規範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法者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時,比如「行為不檢」、「疑似想叛亂」這種奇怪的作為犯罪構成要件,這種明顯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就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了。

研究生最後再問:那這次一堆隨意在路上被盤查、被臨檢、被要求開行李箱檢查的人民,放音樂、說幾句話、嗆幾句台灣獨立、講幾句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人民們,到底是違反哪一條法律?是因為這些人看起來「很像壞人」?還是這些人「疑似會動手」打人?

研究生不是法學專家,言詞或文字或許不夠縝密合理,請專家學者以及各位先進見諒!但研究生目的是說明法律最基本的兩項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罪刑法定原則」!這是民主自由法治國家很基本的人民權利!我不支持特定人物,我也不是上帝或法官,無從去判斷誰有罪無罪,但我知道在沒有證據、沒有審判確定前,任何一個同胞都是無罪的;而沒有明確條文規定的行為,也都是無罪的!只有釐清這樣的原則,並堅持這樣的原則,我自己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也才會得到保證,這非關政黨、立場、身分等等,只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價值及原則罷了!

還有阿扁你夠了!什麼「揹十字架」、什麼「求仁得仁」、什麼狗屁「換取台灣國成立」,亂七八糟的言論該收斂點了!如果你真愛台灣,就靜待司法調查、閉嘴乖乖呆家中看電視吧!

延伸閱讀:
引用自「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題目:法律經濟分析 vs 無罪推定原則,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1843533

匿名 提到...

您說得很對,但我確定聽一位刑庭法官說過,審理時是朝有罪方向努力

匿名 提到...

蘇治芬寫家書給她兒子
馬上就有雲林地檢署出來批判
認為此風不可長

媒體上名嘴們 每天像演連續劇般
東講西講黑白說 怎不見特偵組出來或司法部長出面喊話

所以 跟這些人談法律或法源可能沒有用了
因為
最高的法源就是 跟馬先生立場不同的
就是有罪!

匿名 提到...

唉.我又多上一課了.每來一次增長一次智慧
感謝.研究生

匿名 提到...

無罪推定是對的,也是正道。

但我大概能理解那位雲林檢察官為何會那麼說。

那位檢察官應該有點年紀了。

因為法律人雖然普遍有無罪推定的共識,但在台灣卻直到2003年才修正出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四條,
才正式把【無罪推定】列入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才真正落實。

以往甚至有: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七0六號判例,此判例傾向於【有罪推定原則】,而最高法院的判例是有拘束全國各地法院的效力。
幸好那個判例2001年後宣告停止援用。

不過從以上可知,在台灣,即使以往也有無罪推定的認識,但以前的檢察官可能因為偷懶,(我說可能啦),實質上的作法可能是用有罪推定原則。


但既然2003年後,有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四條。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不過無罪推定在世界各國,也未必不是沒有例外的機會。

主要的例外,是針對公務員的貪污,當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最有名的是以前香港的廉正公署。



有些國家規定:公務人員若財產不明,明顯金額有問題,若公務員不能圓滿解釋即屬違法。


這也是前陣子有人提出陽光法案,有些人的版本就是--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採【有罪推定】,由公務員自己舉證自己的財產來源沒問題,否則有罪。


再引用以下網址的內文:
【聯合國二○○三年訂定「反貪腐公約」,第二十條明文規定,一名公職人員的消費水平和生活方式如不與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即應要求其做出解釋,當明知其有貪污舞弊行為,從而產生非法收入或資產,但無確鑿證據時,亦可作為起訴的根據。依照其精神,進而檢視我們的政治人物,有幾人禁得起考驗?】
引用網址:http://www.shadowgov.tw/?p=news,detail,9990


這樣好不好,還見仁見智。


但無論如何,目前的檢察官還是應該就現行的法律,採無罪推定,依正當程序來進行司法審判。

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提到...

To gulgula

我寫的就是一個價值,歡迎討論,但我認為那是台灣應該努力的方向,那是司法真正的價值,多謝回應

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提到...

To phantom

我也曾悲觀過,不過我發現悲觀沒用,只能努力做自己可以做的事情,我只有禿筆一支,所以我就繼續傳播並且書寫,我當然目睹現狀,但我希望作出一點改變,因此為文希望讓多一點隻道這樣的邏輯與基礎

多謝回應

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提到...

To 咖啡華

多謝,期盼有機會再相見喔,一起為台灣加油

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提到...

To nevercool
你真是高手呢,期盼多拜讀你更多大作,我文末有引用一篇好文,就是說明如果不採無罪推定社會必須付出的驚人成本,期盼有另一番觀點,台灣司法與民主還有很多路要走,很高興認識你,這樣優秀的有邏輯的人
多謝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