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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告你媽的頭啦!得了便宜還賣乖!

圖為孫中山興中會的初期成員

馬先生竟然堅持控告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這種追殺到底的決心與勇氣,研究生認為如果展現在對中國的談判,以及保衛台灣真正利益上,會是很好的決心與勇氣。但現在為了個人面子問題,一個堂堂國家元首竟然硬要告到底,真的完全是沒有肚量、也讓我們看到台灣領導人的格局如此。

先撇開台灣慣有雙重標準不說,當年馬先生特別費案明明有證據顯示公款進入其私人帳戶,結果法官用王八蛋「大水庫理論」說馬先生捐款大於款項,所以就不算貪污。馬先生口口聲聲說要追求「程序正義」,那這些匯款到你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的公款,為何別人是貪污?!換做是馬先生就無罪釋放?真要追求正義,就先面對這個邏輯狗屁不通的司法吧!

雖然研究生很不喜歡陳文茜,但這次陳文茜也怒指看不起大人物追殺小檢察官,怎麼馬先生這種準備成就「中華民族兩岸統一」大業的大人物,一下子心胸變得如此狹小?!為了這種小事硬要浪費司法資源,先前不是就因為怕第一夫人周美青繼續呆在原銀行法務單位,如有訴訟產生會產生法官可能有利益偏頗的問題,所以周美青才離職,現在你貴為總統,又硬要告一個小檢察官,那承審的法官難道不會有壓力、不會有利益偏頗的問題嗎?真是鬼打牆、狗屁不通的前後邏輯不一致!

支持國民黨的人以為國民黨輸了一次就會改變,告訴你完全沒有!從馬先生獨特領導風格就知道,國民黨還是以前那種密室政治,一群大老在密室裡協商,先彼此交換利益協調後,再用家父長式的權威,裹脅立委、民意代表通過黨的決策。完全沒有改變,就是以前那個爛掉、腐敗的國民黨,一樣都是密室政治、一樣都是父權體系壓迫年輕人出頭、一樣都是家父長式的狗屁權威,百年老店臭不可聞!不敢面對民主開放的潮流,也難怪台灣民主不斷走回頭路,台灣民主潮流只有逆流、不會有進步可言!

這種狗屁威權領導風格從哪裡看?看平常國民黨派任官員喊話、黑函、還有揣摩上意、或者動輒說要平衡派系、要尊重資深,喜歡長袖善舞的逢迎拍馬之人就知道。先前江丙坤要辭掉海基會董座、後來又變成台商力挺江丙坤,馬先生就上演一齣「居功厥偉」、強力慰留的戲碼!而最近又匆促換掉健保局長朱澤民,沒來由撤換也不對外界說明!突顯馬氏王八蛋的領導風格!

馬先生又自己想兼黨主席,可是又礙於先前自己標榜的高道德標準,私底下又開始小動作不斷,要吳伯雄自己退讓,所以又出現吳伯雄兒子吳志剛說:馬英九不會和人分享權力,若要兼任黨主席,就大方說出來,黨內也會營造挺他的氣氛。真是見鬼,妳是三歲小朋友嗎?喜歡玩弄宮廷政治的國民黨,一但掌權、臥蹋之處豈容他人酣睡?不懂真正民主的馬先生,一心想要當皇帝都來不及了,還跟妳分享權力咧!會不會太天真?而喜歡玩弄世襲、封建傳統的國民黨,妳看看吳伯雄兒子當完立委又要選桃園縣長,以後國家重要職務都讓妳家人去擔任就好了,哪需要選舉?一直都專制封建的國民黨大家還不認清?妳以為溫文儒雅的馬先生會是救世主?別傻了!從黨國體系培養出來的又紅又專的馬先生,父母親都曾在黨國系統任職,又擔任蔣經國秘書,妳以為這樣的出身會突然變成開放民主社會的知識份子嗎?

就像馬先生錯認共產黨已經開放,其實這幾天共產黨又加強網路管制,妳以為共產黨一黨專政的本質會改變嗎?又是太傻太天真的想法!一如妳以為國民黨會因為敗選就改變,也是太傻太天真的想法!一個連最基本欠台灣人民道歉的政黨,連個真心道歉都不願意講,講再多都是多餘的!

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基礎法律教室-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原則

圖片是自由廣場野草莓運動,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

在討論這件事情之前,研究生要為台灣前途祈禱一下!我底下要講的法律原則都是很簡單的原理,不曉得台灣某些人民為何會弱智到如此?

引用自「國語日報兒童網」少年法律,連結為: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466

無罪推定原則為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案例中的益瑋便是受「無罪推定」的保障;即使無法解釋為什麼被人指控搶奪,仍然不應該被當成有罪。

大家看到了嗎?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一個人就算有很深的犯罪嫌疑,但只要沒有證據可以確認這個人犯罪,或者審判尚未確定前,這個人就是清白無罪的。無論是阿扁、或者是任何一個平民,只要沒有確定的證據,或者審判還沒確定前,都應該被當成清白的人。我不是上帝不確定阿扁是不是有罪,但我堅定民主自由與法制,請遵循司法制度及「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有證據我舉雙手請趕快把阿扁拘提關起來,有涉案證據的家人、官員等都應該為犯罪、貪污等行為付出代價!但審判尚未確定前,我就當作這些人都是清白的,不是為了挺阿扁或者挺誰,我只是希望有一天可以挺我自己,不要隨便被羅織罪名,就被逮捕而只因為不明顯的證據,而我必須成為階下囚,這實在是很可怕的司法迫害!

今天研究生在電視上竟然聽到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說(非完整敘述文字是描述):「如果蘇治芬有證據請到法庭上,證明自己無罪!」我看這個檢察官要回去重讀法律系、重新考司法官特考!你嗎幫幫忙!無罪推定原則更廣泛解釋就是:被起訴的嫌疑犯你必須舉證,拿出證據證明其「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自己舉證、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被告無須自證無罪!這也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原則,不然就天下大亂了!我去告馬先生有叛亂通敵罪,他必須舉證他沒有犯這個罪!有沒有搞錯呀?是你檢察官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然後才能進行各種拘提羈押等,怎麼何時台灣變成被告得證明自己「無罪」?這位檢座你回去重修「法學緒論」吧!而我也拜託一天到晚在電視上「辦案」的名嘴們,請趕快把你們手上確定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以及政府,讓他們趕快把阿扁繩之以法,如果沒有證據,你們一天到晚講人家貪污,是違法基本法律原則的知道嗎?有空去看看國語日報,就有給小朋友看的法律教育專欄文章了!

另一個法律重要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這表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文就不可以處罰、或者判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也就是簡單講:法律有寫的才可以處罰,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寫不可以做的,人民都可以做!反之如果公權力想要處罰任一個人民,那得請你明確地說明引用哪一個法律?哪一條法條的哪一款?否則你就違反法律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

研究生就要問了,有哪條法律規定帶國旗外出犯法呢?哪條法律又規定唱片行不能播放台灣歌曲?哪條法律又規定不可以在陳雲林下榻的圓山飯店,自己租用的房間裡面擺上布條抗議?這一次中國代表陳雲林來台期間,光是這種光怪陸離的違法行為,就被執政黨濫用無數次!而「罪刑法定原則」再更擴大解釋,就是法律要講求構成要件和罪責的明確性,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假設法律對於一些模糊的概念範圍規範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法者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時,比如「行為不檢」、「疑似想叛亂」這種奇怪的作為犯罪構成要件,這種明顯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就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了。

研究生最後再問:那這次一堆隨意在路上被盤查、被臨檢、被要求開行李箱檢查的人民,放音樂、說幾句話、嗆幾句台灣獨立、講幾句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人民們,到底是違反哪一條法律?是因為這些人看起來「很像壞人」?還是這些人「疑似會動手」打人?

研究生不是法學專家,言詞或文字或許不夠縝密合理,請專家學者以及各位先進見諒!但研究生目的是說明法律最基本的兩項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罪刑法定原則」!這是民主自由法治國家很基本的人民權利!我不支持特定人物,我也不是上帝或法官,無從去判斷誰有罪無罪,但我知道在沒有證據、沒有審判確定前,任何一個同胞都是無罪的;而沒有明確條文規定的行為,也都是無罪的!只有釐清這樣的原則,並堅持這樣的原則,我自己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也才會得到保證,這非關政黨、立場、身分等等,只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價值及原則罷了!

還有阿扁你夠了!什麼「揹十字架」、什麼「求仁得仁」、什麼狗屁「換取台灣國成立」,亂七八糟的言論該收斂點了!如果你真愛台灣,就靜待司法調查、閉嘴乖乖呆家中看電視吧!

延伸閱讀:
引用自「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題目:法律經濟分析 vs 無罪推定原則,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184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