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就是要抓你關你!台灣倒退的司法!

圖片為國美黃光裕及其妻小,引用自中國評論新聞網,連結為: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8/3/9/2/100839261.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0839261&mdate=1225104021

北京市公安局11月27日首次證實,國美集團董事局主席黃光裕因涉嫌經濟犯罪,目前正在接受警方調查。“涉嫌操縱股價”,“涉嫌行賄”,“涉嫌偷稅漏稅”等原因成為案件緣由的三大猜想。中國證監會11月28日證實黃光裕涉嫌在上市公司重組、資產置換等重大事項過程中違規。28日下午證監會表示,2008年3月28日和4月28日,證監會對三聯商社中關村股票異常交易立案偵查,調查發現在涉及上市公司重組、資產置換等重大事項過程中,北京鵬潤投資有限公司有重大違法違規嫌疑,涉及金額巨大,證監會已經將有關證據資料移送到公安機關,北京鵬潤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黃光裕。

另外根據商周報導如下:

十一月十九日,北京氣溫零下兩度,北京警方突襲北京霄雲路的鵬潤大廈十八樓,帶走掌控一千零二十家家電零售通路的中國首富、香港上市公司國美電器主席黃光裕。十天之後,警方首度對外宣布黃光裕涉嫌操縱A股上市公司中關村、三聯商社股價,黃光裕被羈押調查,成為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個被拘禁的首富。國美電器──中國最大的家電通路商,二○○七年集團營收規模達到人民幣一千零二十三億元(約合新台幣四千九百七十億元),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大城市,每隔三、四公里路就能見到一家一家的國美。黃光裕則是一個初中沒有畢業的農民,十七歲到北京創業,三十九歲創下人民幣四百三十億元(約合新台幣二千零九十億元)身價的首富。

而今年12月北京著名異議作家劉曉波,因為參與起草「零八憲章」而被逮捕,零八憲章主要理念節錄如下:

自由﹕自由是普世價值的核心之所在。言論﹑出版﹑信仰﹑集會﹑結社﹑遷徙﹑罷工和游行示威等權利都是自由的具體體現。自由不昌﹐則無現代文明可言。

人權﹕人權不是國家的賜予﹐而是每個人與生俱來就享有的權利。保障人權﹐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標和公共權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以人為本”的內在要求。中國的歷次政治災難都與執政當局對人權的無視密切相關。人是國家的主體﹐國家服務于人民﹐政府為人民而存在。

平等﹕每一個個體的人﹐不論社會地位﹑職業﹑性別﹑經濟狀況﹑種族﹑膚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嚴﹑自由都是平等的。必須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落實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權利平等的原則。

共和﹕共和就是“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分權制衡與利益平衡﹐就是多種利益成分﹑不同社會集團﹑多元文化與信仰追求的群體﹐在平等參與﹑公平競爭﹑共同議政的基礎上﹐以和平的方式處理公共事務。

民主﹕最基本的涵義是主權在民和民選政府。民主具有如下基本特點﹕

(1)政權的合法性來自人民﹐政治權力來源于人民﹔
(2)政治統治經過人民選擇﹐
(3)公民享有真正的選舉權﹐各級政府的主要政務官員必須通過定期的競選產生。
(4)尊重多數人的決定﹐同時保護少數人的基本人權。一句話﹐民主使政府成為"民有﹐民治﹐民享"的現代公器。

憲政﹕憲政是通過法律規定和法治來保障憲法確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的原則﹐限制並劃定政府權力和行為的邊界﹐並提供相應的制度設施。

中國「零八憲章」全文,請見多維新聞網以下連結:http://www.dwnews.com/big5/MainNews/Forums/BackStage/2008_12_9_0_53_49_851.html

你會看到這是很平常的追求,生長在台灣的我們覺得是很稀鬆平常的要求,可是劉曉波先生因為簽署這個零八憲章,被逮捕迄今仍下落未明。

這次阿扁第二次被羈押,法院動用很不要臉的方法,比如更換法官,這就好像舉辦一個比賽自己贏不了,那乾脆修改遊戲規則一樣,研究生不挺阿扁,阿扁犯罪判刑就關他,但是這種審判過程中的司法制度瑕疵,一定是人權台灣必須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現行台灣司法制度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官會先進行犯罪偵查,如認為被告有特定的羈押原因,例如逃亡、串證,或涉嫌犯重罪(稱為「重罪羈押」)等,而有羈押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這時候法院必須開庭審理(也就是這次媒體稱之的羈押庭)。被告可以選定辯護律師向法院解釋自己並無羈押的必要,法官在聽取檢察官,被告、以及辯護律師的辯論及意見後,如果還是認為被告犯罪嫌疑極高、或者有特定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時,才能裁定羈押。而羈押原因中「涉犯重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重罪羈押」是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規定,是學習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但台灣卻為了少數人方便,設計一套侵犯人權的即時抗告制度。「抗告」是指當事人或證人、鑑定人、通譯等其他受法院裁定之人,對下級法院的裁定不服,直接向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撤銷原裁定的救濟程序。刑事訴訟法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裁定如有不服,除有特別規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台灣現行法規定,得提起「抗告權人」分為當事人與非當事人2種,並不以當事人為限。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非當事人如證人、鑑定、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的訴訟關係人,都可以提起抗告。

抗告必須在法律規定期間提出,一般常用的單純抗告,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後起算5日,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就算有效力 。如果該裁定未制作裁定書,因抗告期間無從起算,就沒有逾期問題。刑事訴訟法另外規定少於5日的抗告期間,就叫做「即時抗告」,例如對開始再審裁定而提起的抗告,得於3日內提起。

現行羈押制度在司法法務部的檢方觀點來說,是擔心一審法官判決後,因為覺得一審法官經驗不足、沒有看證據或案情,容易因思慮不週而錯誤把危險嫌犯放掉釋放。因為台灣的犯罪案件偵查階段都是由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對整體案情最清楚,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嫌犯時,法院對該案情不可能比檢察官更瞭解,所以制度上應該由檢察官到聲押庭向法官說明具備羈押之法定要件、或者有啥非得要羈押不可的理由,並舉證說明證明。也就是說檢察官應該到聲押庭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並提出證據,這項到庭陳述及舉證是檢察官的義務。

檢察官如果不到聲押庭說明,導致法院不明白案情、也不清楚具備羈押要件的證據下,在「人權保障」觀點下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要注意的是,法律本來就是「無罪推定原則」,我們就算知道一個人很壞,很王八蛋,但只要沒有具體證據證明,站在法院立場就是看證據辦案,法官如果因為因為檢察官證據不足駁回羈押聲請,何錯誤之有?沒有人想看到法官因為不清楚案情,就把重大人犯放掉,可是在制度面來看,檢察官應該要多加油,不是怪法院,或者硬要隨便羈押犯人。
最後請聲援劉曉波,中國的民主自由,就是台灣的最好保障,所以請大家務必要支持中國的民主追求,請到這邊連署:http://08charter-tw.pbwiki.com

延伸閱讀:

◎引用自司改會部落格,題目「我們真的需要「發明」即時抗告嗎?作者尤伯祥是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律師」,連結為: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2.asp?id=1112

◎引用自禾豐法律事務所部落格,題目「池泰毅律師投書中國時報:檢討羈押制度 正是時候」,連結為:http://hefeng.pixnet.net/blog/post/2247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