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5日 星期日

請大家支持立院退回農村再生條例,制定農村永續發展的政策

圖片是四五月盛開的桐花,引用自桐花季主題網,連結為:http://tung.hakka.gov.tw/internet/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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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農村子弟,研究生又是農學院畢業,因此我一定要利用這邊,多呼籲一些人來關注一個攸關台灣農村發展的法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條例全文可以到這個「漂浪。島嶼munch」部落格,標題「三分鐘搞懂【農村再生條例】」文章後面,觀看條例草案全文,連結為: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18854630

首先要認知到此階段台灣農村面臨以下的問題:

1、傳統務農的農夫、栽種農產品無法獲得應有的收入,造成農村人口流失,年輕人離開農村,到都市謀生,農村老化,無法獲得該有的生產資源,比如資金、勞動力、技術、科技等。

2、加入WTO之後,再加上兩岸開放,對台灣農民及農業生產的衝擊,由於低成本競爭,台灣農業由於面積不大,都是精緻小農型態經營,很難敵過相關國外的大型農業生產的競爭。

3、台灣經濟不景氣,如何導引相關青壯人口,回流到家鄉,成為建設農村的生力軍,如何輔導並且安置這些人力,也是很重要的議題。

體認到以上台灣農業的處境,我們才可以開始思考,如何在政策面協助農村改造,政治人物也好,農村農民也好,像我這樣離鄉背井的農村子弟,還有很多想要從農村改造拿到利益的團體個人、或是攫取政治利益的人,都會用盡方法去說服政策往自己想要的方向去走。

眾所皆知台灣農民還是數量極大,中南部幾個農業縣從苗栗、彰化、嘉義、雲林到台南等縣市,如果能夠爭取到農民支持,會在政治上獲得極大的利益。而大家也知道台灣農村人民淳樸,但因為幾十年來的派系鬥爭,以及地方勢力利用農會、黑道、廟宇宗教等勢力,台灣農村的政治往往和金權、黑金、土地利益脫不了關係。看倌們也無需在此與我爭論,只消自己花點時間去鄉下住個幾年,你就會體會我講這些的原因。農民雖然淳樸,但真正掌握地方政治勢力的派系,往往用政治手段透過土地重劃、資源分配,選舉的互相分贓,整個縣市、整各鄉鎮來進行自我的派系壯大,或是資源分配。

所以這個國民黨團、行政院版本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一出,希望有良知;想要農村真正改造的台灣農民們,請你們務必花點時間關懷這草案內容,我也知道也許這樣的呼籲無法改變什麼,但在網路上也看到很多朋友共同在關心這個議題,希望農村子弟、出身農村的朋友,務必花時間來關注這個議題。農村再生條例現在的最大問題是以下幾個部份:(法條底下紅字部份是研究生的評論)

◎草案第九條: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並退還重新整合。

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土地取得方式與維護、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編列高達2000億的預算,加上這條規範,硬要一個社區只能整合推出一個立案的單一組織及團體為代表,來進行主觀機關核可後的計畫。台灣不是共產國家,不需要政府來規定大家要怎樣做,這樣的法案根本就是把資源明白想給一整個團體或組織,說穿了不就是掌握現在農村資源的既有勢力,這麼多錢就要給這些人規劃,如果她們有辦法台灣農村現在老早發展起來了,等到現在農村奄奄一息,還要賦予這些組織或團體正當權力,代表農村社區去執行主管機關核定的計畫。難道台灣農村都要規劃成同樣的風貌、外表、同樣的農舍建築,還有發展同樣的農村生產計畫嗎?這是共產黨當年的文化大革命式的農村改造嗎?給特定團體權力以及金錢,去做一大堆規劃,何不如直接把預算編列給有心回農村家鄉的年輕人去申請,設立委員會去審查撥款,並且設立專責機構輔導及追蹤評估績效,何必大費周彰要把許多錢塞給地方原來的角頭或樁腳。這些人要是有本事早就把農村弄好了,哪會呈現現在的樣子?

◎草案第十二條: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其種類如下:

一、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二、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三、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四、污水處理、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
五、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景觀生態設施。
六、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七、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八、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這條草案以及第十三條到第十六條,都詳盡規範農村各種建設,政府也未免管太多了,而且這些有形的工程建設都是直接圖利地方勢力及角頭,也不一定是農村需要的建設。為何不讓當地居民申請,研究生還是一個初衷,讓當地人民、社區自己申請,聘請公正委員會審查撥款,並且專責追蹤後續進度及績效。

◎草案第二十四條: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草案第二十五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者,應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依法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前項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之擴大,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一、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二、由所有權人配合計畫內容捐贈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交換取得其餘二分之一土地作為建築用地。前項第二款所定土地交換之辦理程序、交換基準、規模、審核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草案第二十六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並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

草案第二十八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選定範圍內之農村社區集中規劃,並將農地興建農舍之需求及所需公共設施同時納入;範圍內原有土地,經扣除前條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予以重新分配整理。

依前項分配之農地,其興建農舍之需求,經配合建築用地規劃者,視同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由主管機關造冊列管,並將所有地號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

這幾條土地規劃的方案內容更是荒唐,政府公然用公權力介入土地規劃及劃分,大家可以想像在鄉下誰能敵過那些黑道、民意代表、地方有權有勢的人所分配的土地重劃及規劃。這些條文難怪有專家學者批為「滅農條款」,這樣的法案通過勢必衝擊到最一般中下階層的農民,他們哪有閒暇、知識來對抗這些手握權力、資訊遠遠比他們靈通的民意代表或是官員,只能眼睜睜看人家炒地皮,並且利用法律條文合法地看要怎樣重劃土地,就怎樣重劃土地。這根本就是地方豪紳利用手段強佔土地利益最清楚的翻版。而且利用土地面積的優勢合法進行農地重整,所有權人、土地面積超過某一規定就可以不用理會少數農民地主,看似民主,根本就是土匪的行為。如果我擁有小量土地,但我不想參加農地重整規劃,難道不行嗎?台灣是共產國家嗎?還可以用這種方法合法來強取豪奪嗎?這根本就是違憲的法案,媽的幫幫忙好嗎?!還可以多數表決我的土地要做啥用途的喔?那要是人家表決我家土地要被換到另外偏遠地方,因為我是少數就只能鼻子摸摸,不能講話不能決定自己的土地要怎樣規劃,這是哪門子的民主呀?

◎草案第三十一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草案第三十二條: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及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

草案第三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式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並製訂各種建築圖樣及說明書。

農村住宅興建,選用前項之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第一項建築圖樣及說明書需修改者,得由住宅興建者委託建築師設計;其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範圍內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建築師辦理簡易修改,並得免予收取服務費用。


這幾條規定更是匪夷所思了,基於環境綠美化的理由,如果我的建築有礙整體景觀,主管機關可以逕行替我實施建築物維護修繕咧!台灣真的是越活越回去了,這是民主國家定出來的法律嗎?而廢棄物及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在我來看就是地方民代亂搞,你怎不去把地方民代及黑金都消滅槍斃,就只會來管制農民怎樣利用土地,這些是地主的自由,只要人家不違法,人家高興在他土地做啥,何需王八蛋政府來規範?真正對農村發展不利的土地利用就是不把這些王八蛋執政官員和民代就地挖洞活埋,那籲請政府趕快修法通過把賄選、包工程、耍黑道的民代等就地掩埋,不然很不利農村發展。我相信會有不少地主願意捐地埋掉這些垃圾!後面還規定建築物要參考建築式樣,人家高興怎樣蓋房子何時也輪到政府來規定了?真的吃飽太閑喔!

研究生也忝為對農業經濟略有研究的毛頭小子,但這整個農村再生條例真的是荒誕誇張,很多專家前輩也都撰文說明了,我也在此拋磚引玉,希望政府可以懸崖勒馬多聽取農村農民看法,不要一意孤行!執政的國民黨不要忘記當初中國大陸是怎樣丟掉、輸給共產黨的,政權的輪替通常是由農村不滿開始的!這荒謬的農村再生條例呀,請大家務必關心這個法案進度,多謝大家關心農村!部要讓地方黑道及角頭又利用這個法案賺取更多土地開發利益,進而攫取掌握地方黑金政權的資源,這樣台灣農村恐永無翻身之日!

延伸閱讀:

◎引用自苦勞網,標題「細說《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悲慘小農的未來際遇」,連結為: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2434

◎引用自台灣農村陣線網站,標題「[連署] 不要說再見 -- 守護台灣農村聲明」,連結為:http://www.todei.org/

◎引用自漂浪。島嶼munch部落格,標題「三分鐘搞懂【農村再生條例】」,連結為: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18854630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的部落格,連結為:http://sjhsu51545.blogspot.com

2009年4月3日 星期五

「半套」總統?!台灣地區長官!「半套區長」是也!

當年連爺爺是用這樣五體投地的姿勢臥倒在地,親吻台灣土地表明自己多愛台灣(圖片引用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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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有個「兒皇帝」,那就是五代時後晉高祖-石敬塘(五代朝代依序為: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他為了取得帝位約定以財寶、並且割讓北邊領土燕雲十六州土地給契丹,並且當年40多歲的他,稱呼契丹皇帝耶律德光(當年30多歲)為父,兩國相約父子之國,換取契丹出兵協助取得皇帝大位,這就是著名「兒皇帝」的典故。

沒想到千年之後台灣出現了個「台灣區長」、他不算是真正的總統,因為他疑似擁有美國綠卡,更有趣的是在其任內短短一年內,台灣主權淪喪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中國特使來到台灣,自由台灣可以盡情揮舞五星旗,卻不能公開讓青天白日旗飄揚。當各種國際比賽場合,青天白日旗依舊不能公開飄揚!其閣員和立委眾多擁有外國國籍,形成一種詭異的多國籍內閣現象!

而為了救經濟,執政黨努力推動要簽訂ECFA,全名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在這個用一千多枚飛彈對準台灣的凶狠國家面前,我們的「半套總統」一直硬不起來!在許多不敢抬頭挺胸的場合,他自動降格成為「台灣區長」!他屬下新聞局駐加拿大的官員領國家俸祿,卻大聲叫喊:「台灣是鬼島,台灣人是台巴子、倭寇」,月領台幣20幾萬卻高喊對岸萬歲!而現在更是荒唐過分,掌管國家安全最高機構的國安會秘書長蘇起的夫人陳月卿,公然到中國去宣傳新書,並且販售相關健康療法的產品!

台灣人民還真是好欺負,我們誠實納稅繳稅,結果我們的官員和主管國家安全重要的政務官,都相繼過去中國拍馬屁,不然就是有親戚或重要親友在中國經商,實在很難想像這會是怎樣的忠誠景象!也許是研究生杞人憂天,也許兩岸最後會和平統一,不再兵戎相見,不過就像商業商場競爭時,兩家敵對競爭的公司的員工,卻私下去幫對方公司行銷商品,或者沒有恪盡職守,適度保留甚至有親友到對方公司上班,這不要說在國家層次,在商業倫理道德都很難說的過去!

最後我要呼籲我們的「半套總統」,你的競選政見中,有以下政見,請參見馬蕭競選網站所說到「反貪反腐」的政見中提到第六點內容如下,連結為:http://2008.ma19.net/policy4you/incorruptible

六、監督公僕高官,財產不明課罪

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公僕,卻擁有資訊的優勢(如底價、底標)與行政權力(如土地重劃)。過去八年民進黨的貪腐經驗顯示,官員如果貪污舞弊,除非是茶葉罐塞美金被逮到、或赴韓國賭場被拍照、或去越南嫖妓被抓包,否則檢察官極難掌握直接證據。準此,我們希望修改刑法,增列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政府官員只要清清白白,沒有生活奢靡、財產暴增,或即便有財產變化,但按時紀錄大筆資金出入,都不會因此而增加麻煩。這小小的不便,卻是官員因資訊優勢與行政權力而應該要付出的代價。這樣的刑法條文在香港實施效果良好,我們希望也對台灣的吏治澄清有所幫助。

結果半套總統、台灣區長面對法案臨門一腳卻又軟趴趴,明明國會過半,在立法院要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要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時,立院初審草案版本卻變成針對的公務員對象僅限於「偵查中的貪污被告」(被檢舉的他案被告,不適用),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其本人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更扯的是就算說明不清,或是未說明、說明不實,也不能據此認定該公務員涉貪污,不能依貪污罪論處,未說明或說明不實者也僅處三年以下徒刑。

簡單講原本要約束公務員的最高標準,現在變成以下的軟弱法案:

◎犯罪須說明之財產,僅限定公務員貪污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並不是擔任公務員及服公職的全部期間。

◎而約束的公務員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務員,且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至第6條罪名之嫌犯,且要被檢察官明確列為被告,才有負擔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

在中國面前軟弱,在台灣人民面前卻聲色俱厲,選前大喊要反貪腐、要當台灣人;選後不敢通過陽光法案、偷偷向中國屈服!這種「半套區長」,歷史上大概只有「兒皇帝」差可比擬呀!

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

童顏巨乳要罰?那馬顏下垂老乳要不要罰?

圖片是殺很大的瑤瑤,坦白講研究生也很喜歡她(要講小聲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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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7日,距今20年前的差不多這時候,鄭南榕先生為捍衛台灣的言論自由,他用自焚這樣激烈的方法,拋下妻女用生命和為台灣的言論自由,今天我們可以自由批判政府,可以自由書寫,可以在此大放厥詞,不必擔心發表言論後,會遭受報復或者被公權力限制。20年了台灣的確自由了,但我卻開始擔心這種自由會有消逝的一天……………….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有一段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或新聞出版自由。」而在馬先生執政下,從陳雲林來台灣台灣國旗不能出現,民眾遊行被抓、唱片行播放台灣歌曲被放下鐵門,前幾天部落客們辦聚會,穿制服的警察盤查出動調查,各種屬於人民自由不斷受到挑戰。而閒閒沒事幹的立委諸公們,又質詢要開罰「物化女性」的各種殺很大類型廣告。我們豬頭的NCC認為相關節目比如「搓麻將Online」的「不要碰我」與「預言Online」的「露乳、抖奶」畫面,都有物化女性與性暗示,因此NCC就送廣告節目諮詢委員會進行審查,是否開罰最快四月底就會有結果,若確定開罰,播出廣告的電視台將被處以10萬到100萬元罰緩。

這真是一個無聊的限制,如果認為妨礙風化,那就請制定出一個確定標準的法律,比如說露出雙乳是違法的,不能播,甚至訂出明確的尺度規範讓大家遵守,這是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概念。你不能只是因為NCC或者是每個智障的立委覺得某廣告有物化女性的嫌疑就要開罰,那到底標準何在?更好玩的是童顏巨乳的開山始祖瑤瑤所拍的「殺很大」反而不在NCC處罰範圍內,那這標準到底在哪裡?講不出一個一致的標準就要開罰業者,這更是莫名其妙的事!

如果說露乳抖奶是物化女性、性暗示,那有誰告訴我下面這張照片算不算露乳抖奶,這樣有沒有違反NCC規定?這雙乳可是晃動的厲害!



那這張呢?雙乳抖動也很厲害,是不是也要開罰?請把罰單寄到總統府可以嗎?

如果你要說男生露乳無所謂,女生就不能亂露,那誰告訴我這下面的照片要不要罰?也很曝露也很誘人,還是說因為志玲姐姐年事稍高、不算童顏,所以露乳不用罰?!

所以重點不在於罰不罰,而是其背後不清不楚,毫無章法、沒有固定的標準,這樣「民安所錯其手足」?王八蛋NCC,一堆坐領高薪不做事的公務員,不去幹正事就只會盯著巨乳想要罰錢,那滿街的酒店,王八蛋立委每天去喝花酒,真正摸奶的地方,怎不見警察大人去掃蕩?

媽的!有本事怎不去罰到處露乳露奶的馬先生!這麼閒這些狗官狗立委怎不去路上撿垃圾,至少路上還乾淨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