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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4日 星期二

都是比例的錯!比利你真是淘氣的愛亂搞小男孩呀!?

圖片是billypan大大圖片,引用自其部落格,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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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沒想到最近的現世報都來的又急又快!研究生昨天才發表這篇「我要「刺馬」!論台灣言論自由!」,連結為:http://terrylogin.blogspot.com/2008/06/blog-post_23.html
這是我看了Billypan大哥(他說不能叫他大叔!)的大作:「莊國榮被政大辭退事件,是2008年馬政府上任後,台灣言論自由的重要指標」,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1736069寫的文章。

好玩的是大家也知道只要用台灣派部落格http://taiwan1.funp.tw/身分發表文章,就會引發一堆瘋狂馬先生(請尊重其自由意志,不要稱他為馬總統!)的fans來圍剿,大多數意見如下:

◎莊國榮就是做錯事了,講那樣多幹嘛?處罰就是了!
◎政大教評會要怎樣處理莊國榮,那是政大的自由!
◎莊國榮污辱死者非關言論自由

族繁不及備載!就算我們很理性舉出「比例原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政治言論應受保障」、「工作權要受到保障」等等理由,但人家就是不買帳,一口咬定這就是莊國榮該死,好啦!現在馬先生出來講話啦,糟糕!發言人也說了「但若使莊國榮終身不得擔任教職,已逾越比例原則」,怎麼生平難得幾次,馬先生意見跟研究生一樣呀!(對不起是研究生跟馬先生一樣,雖然研究生昨天先發表,但只要馬神用治好老婦人病痛的超神力把時間順序改一改就可以了!),這個「比例」是什麼東西呀?淘氣得很,是愛玩愛亂搞的小男孩嗎?怎麼一直出現在大家文章中!馬先生也講「比例」、台灣派也講「比例」!「比例」你真是夠了!趕快回家躲腸病毒啦!還在外面到處亂晃!這個「比例」一定是台灣派頭頭billypan放出來的,不然怎麼都叫「比例」呢?一定是泛綠支持者不甘心,故意干擾國家、危害馬先生施政的恐怕顛覆政府的東西!真是討厭的「比例」!

對呀,研究生很好奇,當我們講「比例」時,出來跟我們論戰一番,硬要說不是「比例」、不管「比例」、不看「比例」堅決捍衛他們所謂的「言論自由者」!按照邏輯現在馬先生也出來大喊「比例」,你要嗎就是一樣給他用力批回去,甚至應該多寫幾篇類似「馬先生,這根本不是比例原則!」這樣的反駁文章;不然你只剩一條路可以符合邏輯,那就是用力喊:「堅決擁護黨的領導!堅決支持領袖!」這樣也行,只要大聲說只要馬先生講的都是對的,那也符合邏輯,不然就是說你們都不講邏輯!沒有邏輯囉!因為你們不斷批判人家用「比例」原則捍衛言論自由,那馬先生也同樣用「比例原則」說明,你也應該出來用力批判一下!你不要說你沒看到中央社新聞稿,我的部落格流量一天才400多人看,你們都可以找到我部落格來筆戰,你不要跟我說你看不到中央社新聞喔,我特地引用在文末,不要說你沒在我部落格看到喔!

還是說你覺得批判馬先生恐怕會被秋後算帳,那就對了,那就是有危害「言論自由」的事實存在不是嗎!降臨到你頭上時你就知道危害言論自由有多恐怖了吧?

我突然想起以前科學家哥白尼發表「地動說」,指出地球繞著太陽時,被當時的教會威脅要燒死,他說:「你們燒死我,地球還是繞著太陽轉!」現在,不管誰來講「比例」,政大處置都是有問題呀!研究生在這裡很高興地看著,馬先生你要小心,你每次這樣搞你的支持者,他們辛辛苦苦替你辯護,你還用敵對陣營講的「比例原則」回應,你這樣等於打你支持者的嘴巴,他們好不容易辛辛苦苦為你筆戰,為你辯護、為政大辯護一堆,現在你出來講「比例」,小心以後沒人要支持你喔!

現在最可憐的是政大了!怎辦怎辦,決議做出去了,皇上不同意耶!看要怎辦才好,想想教育部長提醒你們的喔:教部等待政大決定,做該有的做為,如政大做立即修正,不失為好的做法。這已經在放水給你們囉!皇上有指示,奴才還不趕快領旨奉旨辦事。皇上給你們一條生路!不要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獄無門偏要闖!

研究生希望明天一早醒來,網路上,還有我的部落格充滿一大堆像駁斥我「比例」說法的文章及留言,同樣用力地駁斥馬先生「比例」說法。雖然研究生知道這是奢求!哈哈哈!真有趣耶!媽的!Billypan大大你笑個屁!「比例」跟你一定脫不了干係,你小心像以前看馬克吐溫寫的「湯姆歷險記」被當成看「馬克思」著作抓去關的前例,你恐怕會被關去綠島囚禁,你是心理醫師恐怕要先治好自己喔!不要坐牢坐到發狂耶!

「比例」,乖,咱們回家吃飯囉!明天馬先生說不定會召見你,你就是愛搗蛋愛亂搞,現在到處大家都認識你「比例」,你小心一點啦!「比例」你這王八蛋小子,一定是民進黨8年執政留下來的爛攤子,真是有夠難收拾!媽的!「比例」,給我注意!

中央社╱台北二十四日電

總統馬英九今天關心政治大學公行系助理教授莊國榮,並透過發言人希望社會能給莊國榮一次機會;不過晚間政大發出聲明,重申尊重校教評會「不續聘」決議,但為避免具爭議的法條影響莊國榮至他校任教,相關程序仍進行中,其結果將送教育部審議。

政治大學校教評會依教師法「行為不檢」理由對政大公行系助理教授莊國榮做出不續聘的處分,這項理由可能使莊國榮無法到其他學校任教;鄭瑞城今天在教育部表示,其實政大和教育部人事室的主管已面對面溝通過,不論依教師法或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如依「行為不檢」理由,當事人都無法再任教職。

鄭瑞城指出,教部等待政大決定,做該有的做為,如政大做立即修正,不失為好的做法。這件事也引起馬英九關心,今天並透過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尊重政大決議,但若使莊國榮終身不得擔任教職,已逾越比例原則,希望社會再給莊國榮一次機會。

不過政大今天晚上聲明仍表示,請各界尊重大學自主,莊國榮如不服審議結果,得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起救濟。

節錄另一篇中央社報導:

鄭瑞城說,以往「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多是指性侵害行為,這次用在言語方面,適用性應更謹慎,這方面也涉及到言論自由,尤其是「政治言論自由」應特別受到保障。

教育部長鄭瑞城針對這件事強調,政大送決議到教育部後,審議委員會將做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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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我要「刺馬」!論台灣言論自由!

圖片是電影「刺馬」劇照,內容是根據清末民間傳說「刺馬」改編,多年前上映,狄龍主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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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寫這篇文章,是因為看了Billypan大哥(他說不能叫他大叔!)的大作:「莊國榮被政大辭退事件,是2008年馬政府上任後,台灣言論自由的重要指標」,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1736069,很抱歉研究生就是這所解聘莊國榮學校的學生,但研究生今天不加以評論學校該如何做,這個問題已經不單單是喜好或厭惡莊國榮本人的問題了!這個問題是屬於言論自由層次的問題!所以請各位看完研究生以下的內容!請你自行用智慧判斷這件事!在此不打算有任何答案或批判!

翻開馬先生(請尊重其自由意志,不要稱他為馬總統!)口口聲聲維護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如下: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23條很明白寫出,以上種種自由權利,除非上述必要情況,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所以你可以罵莊國榮用「幹」這個字很不雅,或覺得他很沒品!甚至可以覺得很不屑他、不恥他,你也可以寫文章批判他,用言語批評他,甚至學他用難聽的字眼把他祖宗八代都罵遍!但根據憲法他擁有這樣講的言論自由,大家也聽過法國文學家伏爾泰一句有名的話:「雖然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如果這個原則受到破壞,往後全國上下是不是都要禁聲,不能隨便批評政府。根據憲法23條如果要判莊國榮有罪,那就動用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規範這種行為,但法律也不能溯及既往,如果莊國榮因為講這句話而遭受到失業的嚴重後果,這絕對是台灣言論自由嚴重的退步!絕對不能用這種廣泛的箝制言論原則,因為某人講過某些話,而導致其前途未來或者工作權受到危害,這是違憲且違反基本人權的事情!莊國榮除非發表違法的言論,比如刑法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大家可以看到即便是刑法規定的「毀謗罪」也明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部分要端看法官如何裁決(馬先生可以針對莊國榮發言去提告!)。而第311條免責條件中也清楚列出4種情況可以免責。這些法律無非是為了保障人民、一介平民可以暢所欲言,不要因為某些奇怪的規範就喪失了講話的權利。而過往許多民主先烈為了爭取這些言論自由,動輒被引用刑法第100條的「內亂罪」判處重刑,在1992年5月16日刑法100條修正條文通過前,其原文如下: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而經過許多人用青春、生命爭取換來的修正條文如下: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也很清楚看到,根據修正後條文除非你有真正用強暴或脅迫行為進行動作,真正行動去顛覆國家才能真正論刑,這是法律真正的進步,「想」或「思考」這類的行為是沒有罪的,也不能隨便用「你意圖叛亂」這樣的荒謬藉口入人於罪。除非你真正有行動出來,才能夠審判定罪。刑法100條修正也是經過漫長等待後,才在民主前輩衝撞下修正條文內容。

日前大法官會議更做出劃時代的進步釋憲案,大法官會議釋字六四四號解釋指出,人民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有關「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等內容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和言論自由權利不合,認為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這個釋憲案是台灣民主的里程碑。大家想想看往後你可以在台灣成立個支持共產主義這樣的社團,那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這是多麼可貴的民主進展!而你更可以公開主張台北市獨立,或者是與中國統一等言論,都不會因此被判刑或者抓去關個幾十年,我不禁要為台灣的民主喝采!

研究生不是法學專家,但特地引用以下新聞報導中大法官的專業解釋給大家參考:
大法官認為,「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是政治主張的一種,若以此當作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的要件,即是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的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大法官表示,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組織政黨並無須事前許可,只有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憲法法庭判決解散,才可禁止。人團法卻在事前實質審查政治言論,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所定的必要範圍。

大法官作成釋字六四四號解釋,並無大法官提不同意見,唯許宗力、林子儀提協同意見書,許玉秀大法官提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許宗力強調,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均是隨當權者變化的政治概念,根本令人民無所適從,不宜成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要件。因此人團法第二條除了逾越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之外,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許宗力主張,對於人民團體政治言論的管制,應依循釋字四四五號解釋(即集會遊行法事前審查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政治言論)的解釋脈絡,採「明顯而立即危險說」,以體現憲法以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意旨。林子儀則主張,憲法應保障政治言論自由,政府沒有必要代人民作選擇。此外,單純的主張與鼓吹大眾具體從事追求實踐共產主義、或者是分裂國土的行為,本質上是有差異的。有鼓吹具體實踐,已達到明顯而有立即危險時,再加以限制,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本案是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於八十七年間向台北市社會局申請籌組「台北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以「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臺灣獨立建國」為宗旨,卻遭社會局認為與人民團體法規定不符,不准申請。陳師孟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定讞,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的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若以法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大家可以看到專業法律背景的大法官都不斷強調要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這是什麼意思呢?研究生特地節錄維基百科中關於「比例原則」部分內容於下: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所以各位看倌不管原本你是怎樣看莊國榮講髒話事件,研究生在此不多爭辯,依照法律比例原則來看,他講錯一句話要付出可能一輩子不能再教書的代價,大家自己心理應該很清楚這是怎樣的標準?而這標準在台灣這樣的民主自由社會中,到底符不符合正義?應該大家心中都有答案吧?就留給聰明的各位自由去思考,找出自己的答案吧!

而研究生只知道,誠如「德國牧師Martin Niemöller」著名的那段詩句所說:

當納粹來抓共產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當他們囚禁社會民主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當他們來抓工會會員的時候, 我沒有抗議; 我不是工會會員。
當他們來抓猶太人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 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

研究生此刻不能沉默,否則當他們抓人時我都不講話,有一天「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 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研究生不能讓這種情況發生,因此研究生一定要在此刻說說話!如果可以請幫我多宣傳:研究生要挑戰言論自由尺度

我要「刺馬」!
我準備要「刺馬」!
我好想「刺馬」!
我就是要「刺馬」!
我想要狄龍主演的「刺馬」影集!
我要刺馬隊球籃業職國美!(請倒過來唸)
這是我的言論自由,你管我!

喔對了,順便為自己拉一下票,研究生部落格正在部落格觀察藍眼觀注本次入選名單,有投票權的您如果支持,請投我部落格一票吧!我公開勇敢為自己拉票,有很多部分是因為個人虛榮導致,但真正有極小一部份是希望讓更多人看見我的主張!台灣一定要自由!

藍眼關注連結:http://look.urs.tw/award_vote_blue.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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