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6日 星期二

令人無言的詐騙集團!?


先來看一則詐騙集團的新聞,引用自Nownews新聞網,標題:「神棍斂財騙色!母女姊妹成性奴」,連結為:http://www.nownews.com/2008/11/13/952-2364607.htm

一般神棍都謊稱妳身體不好,或者妳有不好的東西纏身,然後用盡花言巧語,獲者半哄騙半暴力,半威脅半欺瞞,跟妳說必須要跟他到某個地方,然後要妳掏錢買一些捏造出來的做法服務,然後在小房間裡騙妳說要陰陽交合,才能驅趕妳體內的鬼,神奇的是,這種不入流下三濫的欺騙手法,竟然屢屢可以得逞!一些很荒謬的理由,竟然也還是有人相信,這些被神棍欺騙的受害者,可以說因為感情脆弱、心情空虛,或者敬畏鬼神,或是知識常識不足,所以才被威脅利誘、半推半就受害。

但是政治上,很多荒謬扯蛋的理由,真的還是一再有人民受騙相信,也真的是舉世奇蹟了。日前苗栗縣政府強力暴力徵收大埔農田事件,政府動用怪手、強勢上百名以上警力戒護,鏟掉農田水稻的荒謬行為,有網友寫電郵向總統府陳情,附上YouTube一段怪手毀壞農田影片的網址連結,結果總統府回信說:「網路病毒與駭客惡意攻擊層出不窮,為維護總統府公務電腦安全,不得不管制前往不明網站,因此無法前往網址了解

我真的無言,這種藉口都可以拿出來用,無言………………

新聞請看以下引用自Nownews新聞網,連結為: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38616/IssueID/20100706

對於網友的抨擊,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昨解釋,所有陳情事由已轉請相關單位裁處,在網站陳情的電子郵件,若無敘明具體事由,只是附影音連結網址,按照一般程序處理,外部連結確有安全考量,府方不會主動連結,不過,府方也會注意是否應保持彈性處理。

這個詐騙集團各種行為仍持續中,大家看看以下:

◎衛生署長楊志良大罵署立醫院外包經營模式,其實這情況很久了,他說前任放任不管,我只想講如果「前任」葉金川有疏失,請立刻妳在位此刻檢討並究責;反之如果前任是對的,那妳就應該道歉,也不該講這些話,這是一個清楚簡單的邏輯。

引用自中時電子報新聞(2010/07/06):

國內28家署立醫院現皆採外包經營模式,不只院內清潔打掃委外,就連重症治療、急診、呼吸照護病房及洗腎等重要醫療業務,皆採用與外包廠商合作的方式。衛生署長楊志良針對外包亂象,怒指簡直是外包廠商綁架醫院,廠商醫師兼給民眾看病,甚至只開該藥廠的藥物給病人,再向健保局申請給付,簡直「爛到根部」。楊志良針對醫療外包現象,下令徹查28家署立醫院。據了解,目前癌症醫療採外包模式者有五、六家,呼吸照護病房約四、五家,洗腎外包則約五家,其中以署立南投醫院外包情形最嚴重。

另外關於ECFA立院是否應該逐條審查?請看一下中國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內容: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現在國會是執政黨佔多數,硬要通過法案當然沒問題,但是ECFA的邏輯還是很簡單,要嗎就是定義成不是條約,那表示這根本不是「國與國」之間的地位簽訂的條約,當然行政部門有權力可以簽訂,但那表示台灣官方主動放棄主權,但至少也必須在國會監督下執行。另一種可能當然就是ECFA是條約,那就表示這是「國與國」之間簽訂的條約,根據憲法就是要送交立法院議決。外交部其實頒布過「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來作為簽訂條約的處理方法,請看以下引用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的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E0020006

其中第9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第11條:

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時,主辦機關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手續。條約完成批准手續並互換或存放批准書生效後,由總統公布施行。但情形特殊者,得由總統完成批准手續後公布。

根據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所以ECFA如果當作條約案來審查,至少也需要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國會多數執政黨現在可以為所欲為,就算ECFA當作條約案進入立法院審查,執政黨可以動用優勢表決,強行通過這個法案,但至少請依照法律規定,二讀會至少要逐條提付討論,如果最後硬要表決通過,那當然也沒辦法,我只能說人民自己睜大眼睛,以後國會不要選出和這樣爛的執政黨同一黨的多數黨,執政黨可以隨所欲為,當妳發現身為國家主人,有些事情不對勁,妳卻只能徒呼負負,現在眼睜睜看執政黨用很荒謬的理由告訴妳:ECFA不用逐條審查,只要包裹表決通過就行

鄉親呀,妳選出立委,供養她們薪水,難道現在努力一點逐條審查一下ECFA這樣攸關未來台灣經濟,攸關妳後續工作和下一代子孫的ECFA,既然這條約案如此重要,要求我們選出的立委逐條審查,難道很過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