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的法律真是矛盾又難懂!

中華民國的法律真是難懂,也難怪我們一堆讀法律系的高官領袖們,讀完法律系頭腦大概都壞掉了,才會把國家領導到很遭的地步!法律司法充滿矛盾的解釋,以及各種幽默的法律判決,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2009年十月訪台在台南孔廟遭推倒,涉嫌推人被起訴的台南市議員王定宇,昨天被台南地院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林進勳等六名被告,法官以妨害自由罪分別判處二至四月及拘役,均得易科罰金。王定宇等七人都不服判決,王定宇表示,將考慮上訴或服刑,不會繳納罰金;至於林進勳等六名被告年紀已大,將為他們籌款繳納罰金。

推倒一個外國人,就迅速被起訴結案,法官大人動作真是快呀,王定宇打人當然要付出代價,這一點研究生沒有異議,但是是否該判刑到這種刑度,我沒唸過法律,大家可以給個公評!

張銘清在台灣期間曾公開說:「沒有台獨就沒有戰爭」,台灣是言論自由民主的國家,當然你高興怎樣說就怎樣說,但請容我提醒大家一下,刑法中有這樣的法條:

刑法第104條: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5條: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銘清不是中華民國人民,他講這種言論當然可以,可是一堆我們中華民國人民「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我們身邊時常可見這種言論,也常看到許多想把台灣變成屬於其他國者,這根據刑法是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法官只看到王定宇推倒外國人,但不知道法官有沒看到一堆中華民國人民在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我們的領域屬於該國,哈哈,這真要偵辦,恐怕法院會擠滿人吧!

另外美國人李慶安更好玩,北檢以詐欺及偽造文書罪起訴,理由是既然李慶安的當選自始無效,因此她不具備公務人員身份,所以不以較重七年以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而是用五年以下的詐欺罪來起訴。真是有創意耶!因為她是美國人,所以一開始她的職位就無效,因此就不是公務員。但我找到刑法法條如下:

刑法第 10 條: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我特地去蒐集資料,從刑法第10條第1款前段條文來看,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是指國家個及政府機關中依法令任用的成員,其所具法定職務權限,則不論是否具公權力性質之事務,如拆除違建,或只是涉及私經濟行為之事務,如興建辦公房舍,或僅屬於機關內部單純事務,如遞送公文,都包含在公務員定義範圍內。至於無法令職務權限者,即便服務於國家或各級政府機關,如地方政府僱用的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沒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就不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也就是雖然也在政府機關服務,但如果無法令執掌權限者,就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從刑法第 10 條第1款後段條文來看,所謂「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這是指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各級地方政府所屬機關,而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如依照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的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職員也算是公務員。或者其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的承辦、採購等人員,因為其從事法定的公共事項,就應該被視為刑法上定義的公務員範圍內。

刑法第 10 條第2 款條文所謂「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則是指非屬於上述人員而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的個人或團體,因受託人可以在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的權力,所以這類承辦人員應該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只有僅僅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或執行公權力者,因其性質上只是機關的輔助人力,就不應該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拖吊業者受警方之託執行違規車輛拖吊業務,這些拖吊業者不能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立法委員執行政府預算、法案審查,並通過國家各種公務內容等,這樣還要說不是公務員,我實在不知道這法官書讀到哪邊去了? 還想要怎樣硬拗?

刑法158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李慶安十多年間至少也犯下「冒充公務員官銜」與「僭行公務員職務」等罪行,並且欺騙了政府及人民十多年!

我頭好痛喔,中華民國的法律真是複雜呀!怎麼標準落差這樣大?法官解釋懸殊如此之大?真是叫人想不透呀!?頭好痛呀!難怪讀法律的最後都變成是非不分黑白不明的王八蛋呀!

匿名 提到...

之前看了影片,王定宇似乎沒有動手,所以要說他有打人,有待商榷。

Unknown 提到...

應該是檢察官的起訴有問題,法官就可以含糊帶過,上下交相賊,我覺得司法已經沒有可信度,我不會再相信中華民國司法的判決了!
我覺得這個政府最可惡的地方就是破壞整個國家的制度,也許馬先生壓根就不認為台灣是一個國家,在他治下會出現這樣的事情也不值得意外了。
我期待哪一天睡醒,馬先生已經下台了!

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提到...

To derhuei

寫這篇就是想突顯司法不公的情況,我只能寫也無能改變啥,大家一起努力吧,不到最後不要放棄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