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 星期四

內線靠趙健銘就夠了-談我國內線交易法律內容


圖片是內線神準的駙馬爺,進入看守所前回眸一笑百媚生,引用自電視新聞畫面

今天我們籃球教室要來教導各位怎樣把內線投準一點,喂!不是拉!今天是要講證券交易法裡面,關於內線交易的定義及何謂「內線交易」罪行。駙馬爺到現在都還覺得自己無罪,他認為只不過找了幾個人,在三井吃了幾頓昂貴的飯,幾個朋友大家一起籌資買了台開股票,沒想到這樣就被起訴,還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而今年10月24日,台灣科技業界的「創投教父」普訊創投負責人柯文昌因其旗下公司在2006年11月捷普科技併購綠點科技前,在併購消息尚未曝光前就先進場大量購買綠點股票,涉嫌內線交易,而被收押,一位堂堂的科技業界大老就這樣被關到看守所。而稍早之前則是7月時,在渣打銀行收購新竹商銀時,富邦金控投資長蔣國樑因違反證交法進行內線交易而被交保候傳。一連串的名人及達官貴人,一下子都因為「內線交易」而鋃鐺入獄、甚至身敗名裂、導致一生清譽毀於一旦!

想當年安西教練曾交代:『三井,你負責投外線,內線就交給趙建銘!』我們一定要來看看內線的厲害,目前主要內線交易被起訴定罪是根據「證券交易法」條文,主要有以下幾條條文內容是值得我們關心的:

第二十六條之三: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第26條條文明確規定發行股票之公司就必須設置五席以上董事,同時董事要有超過一半之數量不能是配偶、或者二等親以內親屬擔任,而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或監察人與董事間至少要有一席不是以上關係。這很清楚規範了公司不能搞家族企業,但我想這條文有遵守的台灣公司應該不多,不然就是私下指派家臣、或是資格老的忠心員工擔任,以規避這條文規範。

第一百五十五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劵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155條條文規定不能聯手炒作某檔股票,造成價格飆漲或暴跌,同時也不能和別人共謀約定炒作股票,同時也說了違反條文者應該對於其他善意買進賣出的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只是這一條文要定罪相當難,因為狡猾的炒股者,一定會大量使用人頭買賣,同時台灣電視充斥股市名嘴老師,尤其現在網路發達,要抓到這種炒股、或是聯合操作股價的可惡人士,真的非常難。所以駙馬爺還找人吃飯一起喬股價,真是膽大妄為到一個地步了,要嗎就私下偷偷做,還大張旗鼓找人大家一起炒股,這條文就足以定駙馬爺的罪!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57條條文更是清楚定義出哪些人的身分是不可以在重大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包含職業或控制關係所知道消息的人,這一點創投教父柯文昌就觸犯法律了;另外喪失以上身分未滿6個月者也不能隨便買賣股票,還有從以上人等知道消息的人。而重大消息的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目前是由獨立的金管會定出標準,在2006年5月30日證交所公佈了「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必須依循該辦法來進行。而往後有重要的合約簽訂、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相關公司的重大活動各種日期,在12小時內都不能買賣股票,而目前也逐漸要修法為18個小時(尚未通過)!同時也有清楚的損害賠償規定,算是一個非常清楚的法律條文,但一樣不知道台灣有多少公司可以做到這個標準。

覺得台灣規定特別嚴苛嗎?並非如此喔!2002年7月初,美國知名的瑪莎生活藝術公司(Martha Stewart Living Omnimedia Inc.)創辦人-瑪莎史都華(Martha Stewart)遭到國會調查涉嫌內線交易,眾議院「能源與商業委員會」(House Committee on Energy & Commerce)查證她在2001年12月27日,突然拋售四千股Imclone Systems(一家生化公司)公司的股票。當天她正要去渡假,卻在接到股票經紀人電話後,賣出持有的四千股Imclone股票。第二天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簡稱FDA)就宣佈暫停Imclone隆抗癌新藥「Erbitux」上市,而Imclone股價當然慘跌。由於賣股票時機太巧,因此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開始調查。Imclone公司創辦人Samuel Waksal在2002年6月12日就因為詐欺和內線交易等罪名,被逮捕而辭去執行長職務。Waksal與瑪莎是多年的朋友,他也曾經和瑪莎的女兒Alexis過從甚密。而Waksal的女兒Aliza Waksal也極巧合在同一天拋售價值約250萬美元的Imclone股票,而她的股票經紀人也是瑪莎的股票經紀人。

所以美國法院起訴了瑪莎,其實在台灣標準來看,不過就是幾個老朋友無意間聊天講到的股票資訊,但因為彼此身分及關係在法律限制內,想想看身瑪莎用60美元價格賣掉四千股Imclone股票,總價約24萬美金,扣除成本和佣金後獲利也不過才約43000美金,折合台幣約140多萬元,相對於瑪莎驚人的資產根本就是九牛一毛,但曼哈頓聯邦法院仍然判處瑪莎五個月徒刑,外加在家監禁五個月,同時也將其入獄服刑。而這個內線交易事件更讓瑪莎聲譽慘跌,其一手創建的公司市值跌掉約一億美元。

所以各位企業家大老闆,不是說要限制各位賺大錢,也請不要覺得台灣政府特別機車,實在是自稱小民(曹董登報紙都自稱小民)的各位大老闆,你們掌握很多公司及重要的機密,而根據資訊應該公平取得的價值觀,我們應該尋求一個資訊公開的透明環境,制定出公平合理的原則,讓我們這些「賤民」、「小卡」能夠享有和所有市場參與者同時取得相同資訊的權利,至少我們沒有一些獨特的賺錢門路,大家買個股票做個發財夢,也要盡量公平吧。你們就行行好,不要再跟駙馬爺搶內線的位置啦,那個位置他打得超好,讓他和三井繼續搭檔吧!你們就好好經營公司賺錢,分些股利給我們這些升斗小民吧!你們賺大錢去泡你們的劉嘉玲,我們賤民就領些小零頭,缸溫啦!!

延伸閱讀:
◎引用自中時部落格,作者吳碗瑜
標題:當CEO變成階下囚_內線交易追蹤報導
http://blog.chinatimes.com/cheers2000/archive/2007/11/22/219446.html

◎引用自明沂法律事務所網站、朱峻賢著作
標題:從「台開案」淺談內線交易之要件
http://www.mingyi-law.com/word.asp?ID=194

◎引用自聯合新聞網、張忠本先生撰寫
標題:從柯文昌遭羈押 談內線交易
http://fe47.udnnews.com/NEWS/FINANCE/FIN10/4069963.shtml

◎引用自東森新聞報:2007/7/27
疑涉渣打併竹商銀內線交易案蔣國樑500萬交保但遭調職
http://www.ettoday.com/2007/07/27/779-2132695.htm

◎我自己先前寫的,標題:亞洲公司治理調查台灣公司治理倒數第二名
http://terrylogin.blogspot.com/2007/10/asian-corporate-governance-association.html

◎引用自阿特拉斯的部落格
標題:上帝為什麼不獎賞好人
http://blog.xuite.net/sinner66/blog/1374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