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0日 星期六

從阿扁羈押談司法人權-大家一定要清醒呀

有個朋友問我對於阿扁最近一次被關回看守所的看法,最高法院的撤銷發回動作,高院羈押更為裁定庭,最後陳水扁還是被關回北所舍房。

坦白講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是我要利用這裡佔用篇幅講幾句話,對於阿扁案件我講以下的內容,一定又有人說我是挺貪腐,但我不管了,我必須要講出一些事實,讓大家知道,台灣的司法人權正逐漸如何淪喪,妳不要以為跟妳沒關係,每個人的人權在台灣都是與生俱來,妳不會覺得擁有完整的人權有何希罕?但這次阿扁的不斷延長羈押卻是嚴重損害司法人權的案例,希望大家自己思索一下,至於聽不懂的笨蛋,只會講誰挺阿扁挺貪腐的頭腦不清的人,我也懶得多說,等有一天妳自己不幸被羈押、不幸因為台灣司法人權逐漸淪喪,有一天等妳嘗到惡果,妳再來想想我今天所說的內容,希望那時候妳不會後悔!

阿扁不服羈押提抗告,這是他基本的權利,他被羈押,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他可以提出抗告,為自己爭取人權,請參見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為: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010001

羈押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以下,重要條文如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101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以上法條很清楚規範,除非以上的情況,否則嫌犯不能隨便羈押,本刑要超過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重罪才可以羈押、同時要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另一種情況是有事實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這種情況才能夠羈押。我不知道被眾多隨扈監視的阿扁可以逃到哪?根據法律精神如果覺得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那也要提出明顯的證據!

◎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第114條: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以上法條可清楚看出,哪些情況法官不能羈押,哪些情況是例外!我實在不想講,大家自己用眼睛看,白紙寫黑字的法條,「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這分明寫的清清楚楚,一個人妳還不知道可以判多少刑期,結果妳先把他羈押關到死,這是哪門子的人權與司法呀?! 至於對於被告審判期間,可以羈押多久這要看以下的法條,其中有規定「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這也很清楚寫出,羈押嫌犯必須顧慮嫌犯審判中的人權,妳不能把一個人羈押超久,結果最後如果嫌犯沒罪,誰可以賠償呀?!我不是唸法律的,但當初訂定這條法律就應該是為了防範審判過程拖得漫長,嫌犯可能被白白關很久,所以羈押期滿未起訴或裁判,就視為撤銷羈押,應將被告釋放,我不懂耶,這是民主法治國家最重要、最基本的一條法律! 我再嚴肅講一次,羈押期滿如果沒被起訴或判刑,除非剛剛有些法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否則就視為「撤銷羈押」!

這是全體人權的保障,並不是只有保障陳水扁一個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律設計,只要有犯罪嫌疑,經過司法程序,只要一個頭腦不清楚的法官,就可能把一個無辜的人活活用無聊的理由,關上他幾個月、甚至幾年。等到如果不幸證明這個人無罪,我不知道這種程序要怎樣賠償?一個人的名譽、時間、青春、還有心理狀態,以及人生的機會都可能因為法官不察,就斷送一生。這難道是最後證明無罪,用國家賠償給點錢可以補償的嗎? 有人會說有很多罪犯累犯,妳不羈押把他放走,又會逃走或者再次犯罪危害社會,所以法律設計了本文最上面的第101條之一內容: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這裡面把這種疑慮消除了,針對某些特殊犯罪行為,杜絕了可能嫌犯又逃亡或者因為沒被羈押,再次犯罪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法律其實已經針對這種可能進行了補強。

◎第108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

另外法律也制定以下法條,可以讓法官再次執行羈押,所以法律已經在實質面賦予司法針對大家疑慮犯罪者再次犯罪、或者逃亡的可能,進行公權力的再次羈押程序。

第117條: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但是我們要討論的是,如果像陳水扁這個案例,法官因為一些奇怪的理由,就把他不斷延長羈押,這根本就是藐視法律,同時也戕害人權!大家要想的是,這是司法法律最基本的人權概念,我不是唸法律系的,只要妳研究過法條,或者妳不想研究,妳看看我的文章,妳就知道這個保障人權、同時用法律限制不能隨便羈押的條文有多重要!哪天如果妳不幸被冤枉,硬要把妳羈押到天荒地老,或者執政當局想要肅清反對人員,他只消授意法官或司法人員,用同樣奇怪的理由,就可以把一個無辜的人無限期關在牢房裡,這跟當年的白色恐怖,隨便羅織人入獄,飽受冤獄之苦有何兩樣?

如果妳還要狹隘地用挺扁反扁,或者替扁說話就是挺貪腐這種白痴邏輯,忽略或者反對我的論點,我只希望老天保佑,哪天冤枉冤獄輪到妳這個笨蛋身上時,妳會記得我今天寫的幾條法條,並且最好妳曾經有印象,知道要怎樣爭取自己的人權!有很多笨蛋以為現在喊喊把陳水扁關到死,逞自己一己之快,卻不知道這樣的司法程序,已經嚴重危害人權。並且侵害到我們每一個平民老百姓的人權,今天陳水扁地位的權貴至少還可以保有全身,哪天等到國家大機制對上我們平民小蝦米,希望這些不管是非對錯的白痴,不要那時候再後悔!

我最後再講一遍,我反對用違法手段羈押延押阿扁,非關貪腐,純粹是爭取我自身的人權而已。如果妳沒看清這件事,只要國家公權力可以如此對付嫌疑犯,將來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更何況法律的精神就是平等,今天法律不能因為他是陳水扁,就用更高的標準來對付他;也不能因為他是馬英九,法律就自動閃避或解釋轉彎,這兩者都是不可取的。民主法治的國家只有一種局面:就是法律文字怎樣寫,執法人員就只能消極照字面執法,不能無限上綱、自行擴權擴大解釋。同樣地法律也不能因為某個人就有不同的標準,今天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沒有逃亡,沒有串供之虞,就不能隨便生出奇怪的理由再延長羈押人,哪怕那個人是惡貫滿盈的殺人犯(這只是一個極端的比喻!)

我記得在看搶救雷恩大兵時,對中間一段印象深刻,湯姆漢克斯飾演的軍官,阻止他的阿兵哥槍殺德軍俘虜,但他的屬下非常憤怒,因為同袍剛剛被這些德軍射殺,湯姆漢克斯說:「如果我們也這樣做,那我們只會離回家的路更遠!」

如果妳沒弄懂我寫的內容,沒關係,先看看法條,思考一下,但如果妳只是為反對而反對,為了想要致阿扁於死地覺得我怎會挺阿扁,隨便妳,我希望妳這種白痴最好都不要被誣賴、不要被冤枉,不然哪天妳在監獄裡被羈押,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那時候妳也沒機會看我的部落格了!

今天是國慶日,本來應該是歡天喜慶的日子,但看到台灣司法現狀,實在無法雀躍!特撰此文能影響多少人就影響多少人,大家不要輕忽放棄自己的人權,更不要讓國家機器擁有隨便裁定決定我們人身自由的權利,那將是濫權、不自由的發端。國慶日希望台灣越來越好!民主更成熟、人權更完整。

延伸閱讀:
引用自Nownews新聞網站,孔傑榮Jerome A. Cohen撰寫:標題「我的學生黃維幸錯了」,連結為: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02153/IssueID/20091009

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中國60週年國慶阿宅番外加映篇-中國女兵

圖為中國女民兵,別打我呀,我只是阿宅呀,引用自國際在線網站,連結為:http://big5.cri.cn/gate/big5/gb.cri.cn/27824/2009/10/02/3245s2639439_3.htm

有人問我有沒有看中國十一國慶大典,甚至問我有沒有看到「威武」的閱兵地面、空中分列式,說真的我是從網路看到的,心得分享在以下,我甘冒可能又會被說「叛徒」的風險講幾句,看完中國國慶,大家不用妄自菲薄,剛好我當兵時(1997至1999年)也在某樂儀隊部隊,我個人認為這種國慶大典,其實是經過無數的練習,造就出短時間雄偉豪壯的場面(台灣當過兵的人應該都知道我的意思!)真要看一個國家的實力或強大,還得從經濟、貿易、文化、整體國防等各層面來看。

我服役時剛好台灣軍隊進行「精實案」,李登輝任內許多軍隊都改裝成聯兵旅,就是一個旅裡面有工兵、砲兵、通訊兵、直昇機等功能部隊,把整體作戰能力編裝在一個旅編制裡面(我不是軍事專業,講錯高手可以指正我!)聽說這是仿照美軍的編制,因為台灣地域狹小,所以作戰時每個聯兵旅有不同功能部隊,不需依靠別的部隊,就可以自己偕同不同兵種作戰,基本上就是以「守勢」、防守台灣為主了!旅長是少將編階,全台灣依照地區劃分成守備旅以及攻擊旅,有摩步旅(快速部隊)、空騎旅(有直昇機的打擊部隊)、裝甲旅(機械化部隊)等等,我也參加了金門、澎湖還有台灣本島超過10多場的新編旅編成典禮,經過數月的操練,閱兵及分列式場面其實也不會輸給中國國慶,當然規模一定小很多,但是這樣的部隊實際作戰力量是多少,那就見仁見智囉。但我想我參與的經驗也有一定參考值,我服役兩年跑遍一大堆部隊參加新編成典禮,看到的都是很多表面功夫,讓實際閱兵那一天呈現出最完美的一面,至於中國是不是這樣,就有賴比較清楚軍事的網友分享囉!

中國與台灣有很多地方相似,但也很多地方不同,大家互相觀摩看看對方的軍隊展示,放鬆心情放放假就是了,我點出幾個有趣的地方,純粹是用我阿宅的眼光及角度來看啦!

◎這一段是胡錦濤搭車檢閱整個受檢閱的地面部隊,請特別注意看第3分30秒到50秒的部分,他經過兩個女兵部隊,第一個是三軍女兵方隊,第二個是穿紅衣服的女民兵方隊,台灣雖然有很多女性軍士官兵,但整編成一個部隊大概現在沒有了!胡錦濤車上還裝了麥克風,一直喊「同志們辛苦了」,天氣蠻熱的他自己應該也很熱!




◎這一段是「三軍女兵方隊」,解說講到是由第四軍醫大學、北京軍區、海軍及空軍部隊組成。總共有三種制服,短裙加黑馬靴十分搶眼! 橫面25人×直列15人編組,加上帶頭三個女兵總計378人!



◎這一段就看一開始全身火紅制服的女民兵部隊就好,這是首都女民兵方隊,介紹中說女民兵組成有國家公務員,企業職工,社會青年和女大學生,用火熱的青春書寫著對中國的熱愛與忠誠!這個火紅制服配上白色長馬靴真的很耀眼!你可以看到這個女民兵方隊是由橫面25人×直列15人編組而成,加上兩個帶頭女兵,總共377人,非常壯觀!帶頭那兩個女兵超神氣的!經過閱兵台喊的有夠大聲豪邁!(演練這麼久沒一個女兵曬黑,每個都還算白皙,說不定中國有神秘的漢方美白成分!)前頭那兩位帶隊的女兵大有來頭,原來都是北京奧運的禮儀小姐-張曉菲和趙娜,底下有張趙娜的照片!



這一段是中天新聞報導,有介紹兩隊中國女兵的內容:



說真的我只注意到這兩個女兵方隊,請不要打我(我其實就只是個阿宅),如果你真要問我有啥感想?我有以下兩點心得:

1、中國的女兵部隊真是漂亮極了(無論是制服或臉蛋),還有中國的軍樂隊演奏素質比我們軍樂隊好,但我想他們應該是職業軍人,而我以前服役的軍樂隊除了少數志願役軍士官之外,都是由我們這種「不願意」士官兵組成,實力和素質應該有段差距。中國的踢正步和台灣也不一樣,台灣踢正步是腳真的直挺挺踢出去,中國軍隊踢正步和歐美軍隊的比較像!

這篇報導印證我的想法-1300人聯合軍樂團國慶當天將現場演奏樂曲45首,國際在線網站報導連結為http://big5.cri.cn/gate/big5/gb.cri.cn/27824/2009/09/22/2625s2628760.htm,報導說這支聯合樂團的成員來自解放軍四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共15個代表隊,身著陸海空三軍軍服演奏樂曲,在14個大聲部中,擔任聲部長和首席演奏員的都是解放軍軍樂團具國家級職稱的演奏家。


2、我覺得中國化妝保養品市場真的很大,一場國慶檢閱這麼多女兵和男生,總要擦防曬乳液吧,數個月練習也要用很多保養品、面膜吧!(沒辦法誰叫我一直都是做電子商務化妝保養品類!)中國的化妝保養品市場應該很龐大喔!


最後我也要告訴大家,台灣國慶也是很壯觀美麗的,你可以去搜尋影音檔案,一樣有雄壯的三軍分列式,也有整齊劃一的樂儀隊,我們的美麗北一女樂儀隊和活力四射的學校隊伍,可是中國沒有的喔!

喔!還有不知道為什麼!每次看完這種雄壯威武的軍事畫面,就更加深我某些念頭與觀念(比如台獨)!

台灣果然是賭博王國ROC!

圖片是中國國慶閱兵,美麗的女民兵方隊,引用自中央日報網路報,連結為: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09&docid=100923635

台灣真是名符其實的ROC (Republic of Casino)-賭博共和國,為何呢?2009年9月多民進黨提出的「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公投案」,遭到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這樣重要的兩岸經貿議題,公審會否決理由中,主要是說「議題內容不明確」,但澎湖興建觀光賭場公投卻熱熱鬧鬧展開,結果台灣首個博彩公投案、澎湖縣興建觀光賭場公投結果揭曉,反對開賭票數超過贊成票近4000票,開賭遭到否決,這對馬英九上任後力推的發展賭場觀光業是一大打擊。

澎湖興建賭場在馬英九上任後大力推動開放離島設賭場,希望可以帶動離島經濟,2009年1月通過「離島建設條例」,規定經公投同意可設觀光賭場,澎湖是首個舉辦博彩公投的離島,結果公投後,7.3萬名合資格選民中,僅有3.1萬人投票,投票率為42.16%,其中反對票17359票,贊成票13397票,開賭遭否決。

所以我說兩岸重要經貿問題ECFA根本比不上賭博重要,所以台灣果然只重視賭博,是不折不扣的賭博共和國ROC。

最近很好玩的一件事情是總統府及國安單位為了總統府安全考量,說要擴大博愛特區限建,會限制建築物高度,直接影響到許多建商的利益,但是最後台北市長郝龍斌出來宣布,在元首安全、都市發展及民眾合法權益應受保障考量下,撤銷博愛特區的都市設計審議範圍,未來只針對個案審查,並邀國安單位列席表達意見。總統府與國安局卻仍然強調「從未主張擴大博愛特區」,報導說郝龍斌低調表示:「我們順應民意,達成共識,撤銷公告,這是好事一件。」對於雙方歧見不願再多談。

我覺得很好玩的是,台北市府相關人員私下就表示,博愛特區擴大管制範圍,七月二日前總統府秘書長詹春柏就召集相關人員開會,市府只是配合辦理,總統府七月二日召集的會議,討論「總統府及總統寓所周邊建物禁、限建規範事宜」;七月十四日總統府去函市府「請依會議結論辦理」。

現在兩造說法天南地北,要嗎就是總統府說謊,明明有去函要求擴大博愛特區,現在卻死不承認,要不然就是國安單位說謊,不然就是台北市政府說謊,不管哪一造,說謊都是很嚴重的事情。但這件是又突顯了在馬先生領導下,公務員推託躲避的心態,一大堆的余文現在扛罪也扛到累了,看起來對於替馬先生扛罪,似乎到了低潮期,大家也會開始思考替總統府擔下錯誤,似乎會影響自己的政治前途,已經出現微妙的情況。

這個把博愛特區擴大的舉動倒是讓我想起民初有個將軍-張勳,他在1917年也就是民國六年5月,當時總統黎元洪反對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但與主戰的國務總理段祺瑞發生府院之爭。日本支持段祺瑞,英美等國支持黎元洪,黎元洪將段祺瑞免職,段祺瑞則令屬下各省督軍宣佈獨立。黎元洪電召督軍團首領、安徽督軍張勳入京調停,張勳率領三千辮子軍在14日進入北京,6月30日張勳與陳寶琛等召開御前會議,密謀復辟。當天深夜派兵佔據火車站、郵局等,1917年7月1日張勳同康有為等人正式擁立溥儀登基,這就是著名的「張勳復辟」,這場鬧劇前後歷時12天,自己關在北京紫禁城內當皇帝也爽,馬先生該不會是想要效法吧,把博愛特區擴大,自己關在裡面過過皇帝的癮!

最後我看到一則新聞,不知道該笑還是要哭?總統府數名國策顧問準備前往北京參加中國建政60年慶典,總統府認為此一行為並不恰當,勸阻他們參加相關慶祝活動。預計參加此一慶典活動的四名總統府國策顧問,包括擔任海基會副董事長的許勝雄,但海基會表示他並非以官方身份前往北京,對此也不知情。這些國策顧問據稱已參加中國國慶節前一晚的晚宴,原本預計參加十月一日當天的國慶節閱兵式,但遭到總統府勸阻。

這一次倒是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立刻跳出來說:他們參加慶典活動並不恰當,總統府方面已在一早去電這些國策顧問,據解他們並未出席慶典。而國民黨內不少人士也表達反對意見,更妙的是立委員邱毅說十月一日是把中華民國趕到台灣的日子,這些國策顧問媚共也不需要到這樣的程度。不知道邱委員是哪根神經清醒,突然狗嘴講出一句人話了!

這些國策顧問想去北京沾沾祖國國慶的光,我們這種平民小百姓只不過到中國唸個書、打個工就被罵背叛,真是有趣呀!不如直接在台灣總統府掛個五星旗,直接紀念中國十一國慶,不就方便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