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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給我們真正的公投!支持公投法修正

圖片是立院靜坐的蔡丁貴教授,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4366998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台大蔡丁貴教授,從10月25日傍晚開始,於中山北路立法院門口開始絕食靜坐,蔡丁貴教授是為了要求公投法補正,希望大家多去現場聲援,並轉寄轉貼這封訊息。給立委施壓,開議後儘速通過這個法案。網路上不約而同出現許多部落客一起聲援,要求政府「還給我們真正的公投!給我們真正的公民權」!眾所皆知公投是最直接的公民權,而台灣也在2003年12月31日通過公投法,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為: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20050

為了讓大家知道蔡丁貴教授絕食靜坐的抗爭意義,研究生冒昧在此解釋有關公投法許多不合理的地方。最早提出「補正公投法」活動的是「支持核四公投促進會」,由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發起,公投法通過雖然確立人民直接民權的理念,但公投法條文當中有多處違反直接民權的行使,增加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困難度,甚至剝奪人民的權利,因此才提出補正公投法五大缺失如下:

◎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權利:
公投法第二條條文如下: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奇怪了!不是都喊說人民最大,既然人民最大,我們高興公投什麼內容,為何要立法限制?!美國公投內容千奇百怪,只要人民覺得重要的事情當然就會提案來公投,至於重不重要是由人民自己決定,不需要政府來決定,也不用把人民當笨蛋,人民自己會決定公投議題!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公民投票事項的限制應該重新研議,除人事外的公共事項都不應受到限制。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是違反真正主權落實在人民的奇怪委員會:
公投法第三十五條內文如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
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
備查。


這個「公民投票法審議委員會」由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那是不是往後公投都要被某一政黨所把持?而人民如果最大,又何必設置一個21人的委員會,難道21人集體的智慧會超過全體人民嗎?何必由這樣少數人絕定攸關多數人福祉的公投內容!?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公民投票法審議委員會」應予以刪除。

◎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之提案權,排除有政治僵局時,由人民做最後裁決的權利:
公投法第十三條內文如下:
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
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第五十二條內文如下:
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君不見由於台灣政治型態驟變,人民選擇千變萬化,很多時候國會或是行政機關,對於某些施政或者議題在國會,或者是立法機關造成政治僵局,比如大家喜歡講的「阿扁執政朝小野大空轉八年」的例子!公投其實是讓人民來決定某些施政議題的最好方法,但這兩條內文卻排除了由行政機關、立法院的少數提案權,這樣無形中是剝奪人民對某些特定議題裁決的最後的權利。環境在變,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或是國會大選,也許不能及時反映民意,設計一個完美的行政機關或立法院少數公投提案權,是很重要的事情!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以上關於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享有公民投票提案權的限制應加以修正。

◎公投案提案、成案連署人數過高,刻意阻礙人民行使權利:公投法第十及十二條內文如下:
第十條內文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十二條內文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內文如下: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總統選舉候選人連署門檻為上一次最近立委選舉人數的1.5﹪,以2008年總統大選選舉人數約1732多萬人,需要26萬人;而公投案提案就需要千分之五約8萬7千人左右、連署須要5﹪約86萬6千人,這是很高的門檻。總統這樣重要的職位只需要1.5﹪連署,公投竟然是超過三倍以上的人連署才可以成案,這實在是很不合理的高門檻!而公投內容三年內要提案幾次,人民最自己做出選擇,不需要法律替我們決定!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連署人數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投票率決定公民投票的最後有效性,違背民主常態:
公投法第三十條內文如下: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2008年總統大選一起舉辦的返聯公投(國民黨提),公投案投票人數為6,187,118人,其中5,686,369為有效票,4,962,309人投同意票,同意率達87.27﹪。而入聯公投(民進黨提),公投案投票人數為6,201,677人,其中5,881,589為有效票,5,529,230人投同意票,同意率達94.01﹪。但這兩案都因為沒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投票率,變成否決的公投。台灣人都知道,入聯與返聯公投都沒有過關,但不表示台灣人民反對加入聯合國,只是這爆笑的公投規定,加上特定政黨不斷要大家不領公投票,結果變成國際社會誤解台灣人民正確選擇的公投結果。

大家試想如果今天總統選舉只因為投票率極低,就否定選出的當選人,不是很荒謬嗎?如果公投案有人不投票,在民主國家中不表達意見也是一種自由,但表示你放棄決定自己的權利,改由其他人來替你決定結果!這就好像我沒有去投總統選舉票,我不能最後說選出的當選者是否決無效的。我放棄表達意見,就要承擔別人替我決定的後果!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應修正為「公民投票結果以得票最多者,且其票數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

最後要告訴大家,公投不是洪水猛獸,過往國民黨一直跟你講說,公投好像很可怕,公投會造成可怕後果等等,但大家來看看以下美國兩州的公投:

1-引用自bunhu_natea部落格,美國2008總統大選美國密蘇里州總統大選之外,準備並再生能源公投,連結為:http://blog.yam.com/bunhu/article/17824891;

2-加州選民更忙碌,他們除了選出美國總統之外,還要進行12項公投,請見大紀元時報連結:http://www.epochtimes.com/b5/8/10/25/n2308783.htm,其中12項公投案中較受注意的是「可再生資源案」,通過後可大幅改善環境污染。選票上名列第七項公投案的「可再生資源案」,規定2010年時不論公營或民營電力公司,所供應或出售的電力至少要有20來自再生能源,到2020年至50年間,必須更進一步提高到40﹪至50﹪發電量,否則將面臨罰款。

執政當局請不要再低估人民的智慧,人民要完全真正的公投,公投市人民最直接的權利,也是最直接的民權!所以研究生請你一起來支持蔡丁貴教授,要串聯貼紙請到以下連結: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4366998

延伸閱讀:

◎引用自「TAIWAN, Close to you.台灣.讓我們更靠近」網站,標題「支持補正公投法,還我直接公民權」,連結為:http://blog.roodo.com/taiwanan/archives/3278861.html

◎引用自新台灣新聞週刊2007第578期,作者李鴻典,題目為「補正公投法盼鑽出鳥籠」,連結為: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68502

◎引用自極光希望網站,作者李欣芬,題目為「台教會會長赴立院絕食靜坐」,連結為: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7444187.html

◎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題目為「【菅芒花學運】請大家加入串聯聲援正在立法院門口絕食抗議的台教會蔡丁貴教授」,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4366998

◎引用自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題目「對於民進黨倡修公投法的學理反駁與回應」,連結為:http://www.npf.org.tw/particle-3012-2.html

2008年10月25日 星期六

我們自己來寫台灣光復的意義!台灣加油!

圖片是當年台灣民眾慶祝台灣光復牌樓,還把國旗左右顛倒了

10月25日在官方的紀錄中叫做「臺灣光復節」!身為6年級的我們小時後都還要紀念集會,甚至地方政府還會張燈結綵、設立牌樓紀念。這個「臺灣光復節」是因為西元1945年日本在二戰戰敗後,領導盟軍中國戰區的蔣介石奉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命令代為佔領太平洋戰區臺灣,並接受日軍在臺灣的投降。喜歡研究歷史的研究生特別去找出很多證據,要告訴大家關於「台灣光復」,統治台灣半世紀以上的國民黨有很多地方是說謊的,雖然以下我舉出的證據無法改變台灣過去被國民黨統治扭曲的歷史,但我覺得還是有必要講出來讓大家清楚認知:

第一:關於國民黨在台灣接受日軍投降取得台灣統治權的迷思:

以下摘錄自王景弘所著、發表於台灣日報2005/8/23,題目為:
「還原事關台灣地位的歷史真相」,連結為:http://www.taa-usa.org/tw_latestnews/2005Aug-41.html

第二個最常被曲解和誤導台灣人民的是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回到祖國懷抱」。就法律程序而言,台灣未因為國民黨軍隊到台灣受降及佔領便算「歸還中國」。國民黨軍隊到台灣受降是根據杜魯門總統發給駐日本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第一號指令,代表美國、英國、中華民國及蘇聯四個盟國接受日軍投降。這份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發出的指令,A項指示「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滿州),台灣及中南半島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日本高級指揮官和所有陸、海、空及輔助兵員,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簡單的一句話,問題卻很大。蔣介石是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其參謀長為美國魏德曼將軍。蔣介石奉命只代表盟國接受日本在特定地區駐軍的投降。真正代表盟國接受日本投降的是盟軍最高統帥麥克瑟在美國戰艦密蘇里號舉行的受降典禮。指令規定「中國境內」,把滿洲除外,並另列台灣,實際上即說明台灣並不在中國戰區,也不在「中國境內」。台灣屬麥克阿瑟指揮作戰範圍的太平洋戰區,美空軍從菲律賓起飛轟炸台灣,而麥帥原也有在台灣登陸作戰的計劃。

以上文件是要告訴我們,台灣被國民黨派軍隊接收後,並不表示國民黨就擁有合法對台灣的統治權,國民黨是接受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命令代為佔領太平洋戰區臺灣,並接受日軍在臺灣的投降。但不代表台灣原本就是中國的。根據駐日本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第一號指令,代表美國、英國、中華民國及蘇聯四個盟國接受日軍投降。這份1945年8月15日發出的指令,A項指示「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滿州),台灣及中南半島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日本高級指揮官和所有陸、海、空及輔助兵員,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很明確說出國民黨是代表盟軍來接收佔領台灣,而1950年7月8日,他在台北接見美國海軍第七艦隊司令史傳普就承認自己是以盟軍中國戰區統帥身分接管台灣,以待對日和約之簽定。而這個麥克阿瑟的「第一號指令」在網路上找不到,但是在日本找的到!由日本「原書房」出版社1966年出版的書-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1840-1945下』,第640至643頁中收錄了這個命令的內容,這篇命令受文者是給戰敗的日本,由麥克阿瑟的參謀長Sutherland將軍發出,受文者是日本,規定日本該怎樣向盟軍投降。

研究生也知道很多統派人士說當年實際帶領中國區域作戰的人就是蔣介石,麥帥雖然貴為盟軍統帥,但不可能真正指揮中國領導者,而台灣更是原本屬於中國的領土,那我們來看看以下的事實及歷史:

二、關於開羅宣言中歸還日本佔領中國之領土的國際協議

很多把台灣地位歸於中國的主張是認為「開羅宣言」有中國、英、美各國領袖同意的歸還中國領土之協議,但根據同樣摘錄自王景弘所著、發表於台灣日報2005/8/23,題目為:
「還原事關台灣地位的歷史真相」,連結為:http://www.taa-usa.org/tw_latestnews/2005Aug-41.html

這兩種說法都偏離事實真相。嚴格來說,「開羅宣言」問題很多,它是帶有政治意向的文件,但並不是結束戰爭的法律文件。我們可以說「開羅宣言」沒有法律地位,但並無法否定有一份後來被俗稱為「開羅宣言」的文件存在。「開羅宣言」的確只是一份「新聞公報」,它沒有簽字,也是在所謂「三巨頭」離開開羅之後才發表,而且公報根本沒有「開羅」二字,但這份文件雖然草率,卻也經與會三方同意。這份文件的初稿只稱「公報」,在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由羅斯福總統的特別助理霍浦金斯口授,少尉柯尼柳斯打字。據柯尼柳斯回憶,霍浦金斯口授時,並無筆記或草稿。羅斯福總統在初稿上有若干改動。這份初稿提到日本「從中國竊據之土地,如滿洲和台灣將歸還中華民國。」第二天,美方修正稿把原有「蔣夫人參加多次我們軍事領袖的會議」這句話,依羅斯福意思刪去。

中間原文恕刪請詳見原文連結:http://www.taa-usa.org/tw_latestnews/2005Aug-41.html


英國方面提出的初稿,用「新聞公報」,內容有邱吉爾改動的筆跡,其中包括在「台灣」之後加上「及澎湖」。「新聞公報」及「如滿洲、台灣及澎湖歸還中華民國」,在最後定稿中均獲採用。美、英採此立場,主要因為中國所得援助有限,對日作戰難以為繼,或有單獨與日本媾和之慮,羅、邱二人便給蔣特別口惠,希望他繼續抗日。但此項口惠與公報宣佈的宗旨,明顯有矛盾之處。公報宣稱盟國對日戰爭,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擴張領土之意。三國之目的在剝奪日本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以及日本從中國竊取之領土,諸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取得台灣、澎湖遠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如此公報便定出兩個剝奪日本佔領地之標準。

不知大家看到了嗎?台灣是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後於1895年被割讓給日本,所以在法理上二戰日本戰敗後,中國對日本和約尚未簽定,台灣主權名義上仍屬於日本,並未讓渡,而蔣介石對台灣的地位仍只是代表盟軍佔領。研究生知道講到這裡一堆人就會罵我親日派、漢奸等,沒關係讓研究生告訴你們國民黨怎樣對付「熱愛祖國」的人!

林獻堂先生,1921年成立台灣文化協會,1927年和蔣渭水另組台灣民眾黨,1930年林獻堂脫離台灣民眾黨,另組台灣地方自治聯盟,1936年他參加「華南考察團」前往中國廈門、上海等地參觀,他在上海對華僑團體致詞時,說出「此番歸來祖國視察」等語,怎樣林獻堂先生夠愛中國了吧?結果「台灣日日新報」大肆批判這件是,後來在林獻堂參加日本台中州始政紀念會時,被日本人打了一巴掌,這就是著名的「祖國事件」!日本戰敗後1946年10月下旬蔣介石來台灣視察,林獻堂還和他見面,但沒多久228事件後,1947年2月林獻堂卻被指為「台省漢奸」,但幸得友人幫助才免去牢獄之災。1949年林獻堂以養病為理由,離開台灣到日本,留下這樣傷感的詩句:「異國江山堪小住,故國花草有誰憐。」1956年林獻堂死於日本。

喜歡罵人家漢奸的國民黨,在日本佔領台灣期間,還不是協助日本緝捕逃往中國的抗日份子?!甚至在日本戰敗實質統治台灣後,不斷迫害這些抗日份子,國民黨不是應該要好好遵奉這些抗日份子嗎?怎麼反而迫害抗日份子呢?蔣介石在台灣統治時期還聘請大量日本軍人擔任教官,誰才是漢奸咧?!

研究生知道也有很多人會提出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這號命令,證明國民黨統治台灣的合法性:

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後所簽發的第一號令,內容說明在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台灣行政長官陳儀抵台,於第二天在台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典禮。同日,陳儀以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身分對當時日本台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將,下署行政長官公署第一號令,指出該年九月九日,日本已無條件投降。 文件指出,陳儀與其所指定的部隊及行政人員將要接收台灣、澎湖列嶼地區,與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至投降,並接收台灣、澎湖列嶼之領土、人民治權與軍政設施及資產。

可是大家注意喔!這是台灣長官公署自己發布的命令,並不代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合約關係,後來國際間簽署的「舊金山合約」,各國為了不同的立場與利益,把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排除在外,舊金山合約最後由日本簽字承認放棄對台澎金馬領土的主權,但並未規定主權讓渡給誰?如果當年1945年主權就正當屬於中國,那國際列強何必再來個舊金山合約,讓日本簽字放棄台灣主權?

2008年10月25日,研究生走上街頭,和眾多「台灣派部落格」扛起「台灣派部落格」旗幟,我們要自己爭取台灣的主權!研究生沒有要你忘記「臺灣光復節」,每個人在自由民主的國家,都可以自由定義你的光復節!但研究生自己的台灣光復則還沒有真正來到!台灣建國獨立還有很遙遠的距離,但我們不要失望難過,昨天遊行時看到很多父母帶著小朋友來參加,有一個很年輕的爸爸,跟我要了一張「台灣派部落格」的貼紙,他貼在自己八個月大的小兒子額頭上,那一瞬間我有點想哭,baby你知道嗎?在你未滿一歲的時候,我們就努力為你爭取台灣的自主與獨立!我們要為你努力!要負責任為你爭取台灣的主權與未來!也要為你捍衛你身為人所應擁有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等。希望baby你長大時台灣就已經獨立建國!
烈日下小嬰兒額頭的「台灣派部落格」貼紙,支持我扛著旗幟走完全程,我想,台灣光復有一天終究是會來到的!雖然前途不樂觀,但只要我們堅持、只有從我們開始,那一天終究是會到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