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刺馬」!論台灣言論自由!
圖片是電影「刺馬」劇照,內容是根據清末民間傳說「刺馬」改編,多年前上映,狄龍主演!
會寫這篇文章,是因為看了Billypan大哥(他說不能叫他大叔!)的大作:「莊國榮被政大辭退事件,是2008年馬政府上任後,台灣言論自由的重要指標」,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1736069,很抱歉研究生就是這所解聘莊國榮學校的學生,但研究生今天不加以評論學校該如何做,這個問題已經不單單是喜好或厭惡莊國榮本人的問題了!這個問題是屬於言論自由層次的問題!所以請各位看完研究生以下的內容!請你自行用智慧判斷這件事!在此不打算有任何答案或批判!
翻開馬先生(請尊重其自由意志,不要稱他為馬總統!)口口聲聲維護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如下: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23條很明白寫出,以上種種自由權利,除非上述必要情況,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所以你可以罵莊國榮用「幹」這個字很不雅,或覺得他很沒品!甚至可以覺得很不屑他、不恥他,你也可以寫文章批判他,用言語批評他,甚至學他用難聽的字眼把他祖宗八代都罵遍!但根據憲法他擁有這樣講的言論自由,大家也聽過法國文學家伏爾泰一句有名的話:「雖然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如果這個原則受到破壞,往後全國上下是不是都要禁聲,不能隨便批評政府。根據憲法23條如果要判莊國榮有罪,那就動用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規範這種行為,但法律也不能溯及既往,如果莊國榮因為講這句話而遭受到失業的嚴重後果,這絕對是台灣言論自由嚴重的退步!絕對不能用這種廣泛的箝制言論原則,因為某人講過某些話,而導致其前途未來或者工作權受到危害,這是違憲且違反基本人權的事情!莊國榮除非發表違法的言論,比如刑法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大家可以看到即便是刑法規定的「毀謗罪」也明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部分要端看法官如何裁決(馬先生可以針對莊國榮發言去提告!)。而第311條免責條件中也清楚列出4種情況可以免責。這些法律無非是為了保障人民、一介平民可以暢所欲言,不要因為某些奇怪的規範就喪失了講話的權利。而過往許多民主先烈為了爭取這些言論自由,動輒被引用刑法第100條的「內亂罪」判處重刑,在1992年5月16日刑法100條修正條文通過前,其原文如下: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而經過許多人用青春、生命爭取換來的修正條文如下: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大家可以看到即便是刑法規定的「毀謗罪」也明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部分要端看法官如何裁決(馬先生可以針對莊國榮發言去提告!)。而第311條免責條件中也清楚列出4種情況可以免責。這些法律無非是為了保障人民、一介平民可以暢所欲言,不要因為某些奇怪的規範就喪失了講話的權利。而過往許多民主先烈為了爭取這些言論自由,動輒被引用刑法第100條的「內亂罪」判處重刑,在1992年5月16日刑法100條修正條文通過前,其原文如下: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而經過許多人用青春、生命爭取換來的修正條文如下: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也很清楚看到,根據修正後條文除非你有真正用強暴或脅迫行為進行動作,真正行動去顛覆國家才能真正論刑,這是法律真正的進步,「想」或「思考」這類的行為是沒有罪的,也不能隨便用「你意圖叛亂」這樣的荒謬藉口入人於罪。除非你真正有行動出來,才能夠審判定罪。刑法100條修正也是經過漫長等待後,才在民主前輩衝撞下修正條文內容。
日前大法官會議更做出劃時代的進步釋憲案,大法官會議釋字六四四號解釋指出,人民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有關「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等內容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和言論自由權利不合,認為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這個釋憲案是台灣民主的里程碑。大家想想看往後你可以在台灣成立個支持共產主義這樣的社團,那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這是多麼可貴的民主進展!而你更可以公開主張台北市獨立,或者是與中國統一等言論,都不會因此被判刑或者抓去關個幾十年,我不禁要為台灣的民主喝采!
研究生不是法學專家,但特地引用以下新聞報導中大法官的專業解釋給大家參考:
大法官認為,「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是政治主張的一種,若以此當作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的要件,即是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的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大法官表示,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組織政黨並無須事前許可,只有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憲法法庭判決解散,才可禁止。人團法卻在事前實質審查政治言論,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所定的必要範圍。
大法官作成釋字六四四號解釋,並無大法官提不同意見,唯許宗力、林子儀提協同意見書,許玉秀大法官提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許宗力強調,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均是隨當權者變化的政治概念,根本令人民無所適從,不宜成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要件。因此人團法第二條除了逾越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之外,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許宗力主張,對於人民團體政治言論的管制,應依循釋字四四五號解釋(即集會遊行法事前審查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政治言論)的解釋脈絡,採「明顯而立即危險說」,以體現憲法以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意旨。林子儀則主張,憲法應保障政治言論自由,政府沒有必要代人民作選擇。此外,單純的主張與鼓吹大眾具體從事追求實踐共產主義、或者是分裂國土的行為,本質上是有差異的。有鼓吹具體實踐,已達到明顯而有立即危險時,再加以限制,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本案是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於八十七年間向台北市社會局申請籌組「台北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以「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臺灣獨立建國」為宗旨,卻遭社會局認為與人民團體法規定不符,不准申請。陳師孟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定讞,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的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若以法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大家可以看到專業法律背景的大法官都不斷強調要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這是什麼意思呢?研究生特地節錄維基百科中關於「比例原則」部分內容於下: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大法官作成釋字六四四號解釋,並無大法官提不同意見,唯許宗力、林子儀提協同意見書,許玉秀大法官提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許宗力強調,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均是隨當權者變化的政治概念,根本令人民無所適從,不宜成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要件。因此人團法第二條除了逾越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之外,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許宗力主張,對於人民團體政治言論的管制,應依循釋字四四五號解釋(即集會遊行法事前審查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政治言論)的解釋脈絡,採「明顯而立即危險說」,以體現憲法以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意旨。林子儀則主張,憲法應保障政治言論自由,政府沒有必要代人民作選擇。此外,單純的主張與鼓吹大眾具體從事追求實踐共產主義、或者是分裂國土的行為,本質上是有差異的。有鼓吹具體實踐,已達到明顯而有立即危險時,再加以限制,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本案是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於八十七年間向台北市社會局申請籌組「台北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以「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臺灣獨立建國」為宗旨,卻遭社會局認為與人民團體法規定不符,不准申請。陳師孟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定讞,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的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若以法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大家可以看到專業法律背景的大法官都不斷強調要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這是什麼意思呢?研究生特地節錄維基百科中關於「比例原則」部分內容於下: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所以各位看倌不管原本你是怎樣看莊國榮講髒話事件,研究生在此不多爭辯,依照法律比例原則來看,他講錯一句話要付出可能一輩子不能再教書的代價,大家自己心理應該很清楚這是怎樣的標準?而這標準在台灣這樣的民主自由社會中,到底符不符合正義?應該大家心中都有答案吧?就留給聰明的各位自由去思考,找出自己的答案吧!
而研究生只知道,誠如「德國牧師Martin Niemöller」著名的那段詩句所說:
當納粹來抓共產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所以各位看倌不管原本你是怎樣看莊國榮講髒話事件,研究生在此不多爭辯,依照法律比例原則來看,他講錯一句話要付出可能一輩子不能再教書的代價,大家自己心理應該很清楚這是怎樣的標準?而這標準在台灣這樣的民主自由社會中,到底符不符合正義?應該大家心中都有答案吧?就留給聰明的各位自由去思考,找出自己的答案吧!
而研究生只知道,誠如「德國牧師Martin Niemöller」著名的那段詩句所說:
當納粹來抓共產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當他們囚禁社會民主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當他們來抓工會會員的時候, 我沒有抗議; 我不是工會會員。
當他們來抓猶太人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 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
研究生此刻不能沉默,否則當他們抓人時我都不講話,有一天「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 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研究生不能讓這種情況發生,因此研究生一定要在此刻說說話!如果可以請幫我多宣傳:研究生要挑戰言論自由尺度
我要「刺馬」!
我準備要「刺馬」!
我好想「刺馬」!
我就是要「刺馬」!
我想要狄龍主演的「刺馬」影集!
我要刺馬隊球籃業職國美!(請倒過來唸)
這是我的言論自由,你管我!
喔對了,順便為自己拉一下票,研究生部落格正在部落格觀察藍眼觀注本次入選名單,有投票權的您如果支持,請投我部落格一票吧!我公開勇敢為自己拉票,有很多部分是因為個人虛榮導致,但真正有極小一部份是希望讓更多人看見我的主張!台灣一定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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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和莊國榮之間的問題是來自於教師法。從他碎嘴以來,從來沒有一條法律去規範去限制他的言論自由,甚至於最大的譴責聲浪是來自於民進黨內部。
馬英九也從來沒用法律來訴求,最大也只是用他個人的輿論來反擊。
言論自由在於,你可以自由發表言論,而別人也能用自由的言論反駁你。
政大解聘莊國榮,根本是校務內部的意識問題,只是一個學校認不認同一個想教書還是想從政為重的人的問題。
莊國榮正是以模糊問題核心的笨方法,來做訴求。
充其量,這個問題的核心只是,21位審議的老師心中的價值是甚麼?該不該讓大眾了解這麼一見簡單的問題罷了。
當壹週刊和網路言論亂象當道的這個現在,多少人是以自由為名行自由之惡。
To Kate Jane
感恩喔
多謝你支持
我會繼續努力
To 匿名
我只講兩句
教師法位階不會高於憲法
言論自由及其他自由
你可以擁有你的價值判斷
但你不能替其他人做判斷
你顯然沒有詳讀我的內文
所以算了..........
好文,也謝謝你的引用。
然後我也去幫你投票了~~
(應該直接給你綠眼觀注比較快!!)
言論自由、憲法之高位是不用爭議的,就如同信仰是不用辯論的。
我只提出一點,到目前為止,沒有人限制莊國榮找一下一個工作,並且,你等些時間來看,他一定能"另有高就"的。
匿名如果對你來說是不禮貌的,就請忽略我的留言。
To billypan101大哥
我們要一起加油,還有很多不清醒的人,還有很多支持暴政的人,台灣還有好長的路要走,請大家一起走
謝謝
真的謝謝
To匿名
用你的事後論我舉個例子,有個巷弄很暗,警察不巡邏,是治安死角,那邊也住了很多色情狂,每個走過的女生都提心吊膽,所以你跟他們說,哎喲,其實最後還不是沒有被侵犯?還不是沒有被強暴?
是這樣的嗎?
隨便批評先生沒事,認真批評先生才會有事。
這個社會裡還有很多人說:只有被西瓜而已,又沒有被先西瓜後芭樂!誰叫你要穿這麼辣,被西瓜也是剛好而已!
(我怕沒有工作,所以消音)
延伸閱讀:
年糕大[080701]中國式寓言 讓村長強姦http://blog.roodo.com/gamy543/archives/6208753.html
to匿名
不過話說回來,他找不找到另一份工作,要不要去找下一個頭路,跟政大要不要fire他,差別只在主動與被動,跟政大決定請他走的理由,也沒啥關係吧?
有一點說的倒對,莊主秘跟莊教授之間是有很大的差別沒錯,這是政大是否要去判斷其適不適任的一個指標,但這個指標也太主觀了點吧?有多少人借調到政界去,也一樣又回學校去,這個指標難道是用有沒有罵人來決定?
比例原則,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客觀指標,拿出其他「類似」言行的官員、學者,比較一下其獎懲程度,其結論是可以找的到的。不過相不相信這比較出的結論真的要看人。
我提到的莊國榮一定會另有高就,說的是很明顯的我們現在提的"他終生無法任教",這件事,在政大事件中一定是不會成立的,我們可以等時間來證明。
而這個事件的問題點,在於"政大"的校園自治和他們的道德審議的價值是不是能接受公評,對莊國榮本身是不是公平,而非莊國榮模糊下的言論自由論訴。
至少到目前為止,我沒見到他提到的"君權"馬英九本人吭了半聲,莊應該直接嗆聲政大評議會對他的不公平,而不是模糊議題的無限上綱言論自由壓迫云云,這是政客慣用的伎倆,不應該是一個教師削於使用的論訴方法。
至於言論自由,我想你論述了很多,這是不用討論的,至少目前為止我們都還能在這裡大放厥詞。
你有理
不過籃球的籃字寫成"藍"了
To youde
很多對於基本人權的精神與保障
台灣的許多人都還付之闕如
但我們要繼續努力
也多讓這塊土地的人們
可以多了解這些基本精神的內涵
這就是我要用搞笑簡單的手法的原因
謝謝你回應
To 匿名
莊國榮到底最後會不會沒工作?那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過程到底會不會發生?我們不能隨便讓國家的權力膨脹到可能危害個人人權,他最後幸運找到工作又如何?這種事情難道要測試嗎?你不能因為他最後沒事就反推所以這個對他沒有傷害,如果照你這樣講所有刑案只要最後被害者都活著,就不能判歹徒刑,是不是?你倒是回答我
to 匿名
坦白說,他的君權論跟他的政客色彩,可以拿來討論,但不是跟他會否被踢出政大這件事情討論,更不應該掛勾討論。
真的要看這個事件,可議的地方一大堆。
1. 莊被決議不續聘 - 這已經被罵很多
2. 莊說小馬是皇上 - 這比較少人批
3. 莊不續聘的理由 - 這很多人批
4. 莊說錯話的前因 - 這也很多人說
5. etc.
問題是,這些可以拿來批的地方,沒有比例原則上的關連性在。其一,莊說人家乾女兒這個事件,這是屬於他的言論問題,一個現役官員說話的問題。其二,不被續聘,這是屬於一個教授的適任問題,適任與否有一個標準可供衡量,最不濟的低標也是可以用政大歷來的不續聘案比較。
你拿續聘不續聘,與他個人算不算政客掛在一起討論,本身就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當然在這個事件中,這幾件事情全部都是有相關性在,但今天真的讓人覺得「政大在搞屁啊」的原因,是出在政大「是否」用了比例原則去判斷,這位借調出去的莊教授,現在是不是要續聘。最明顯的例子,某政大教授說要槍斃陳水扁,這位老師現在一樣在政大過的很快樂。那麼這些,跟他會不會找到其他頭路有什麼關係?這跟他是不是政客有何關連?
我個人對他沒啥意見,說錯話讓人覺得很難聽,那是他自己笨、該死,但他該不該被續聘,這是可以受人公評的,除非你的理由是,他會在學校上課的時候天天跟學生說乾女兒的事情,不然講這麼多,您老大到底要表達什麼意見?
是他說錯話不該被聘用,還是只有他說錯話才不該被聘用,還是他說錯話的對象讓他不該被聘用?
網路要刺馬 工程師被逮
第一眼還以為是研究生被抓了呢!
看來大家要小心囉。
刺馬被逮捕法辦的案例今天出現了...
一條是煽惑他人犯罪
一條是因為他在網上註冊不同id被控偽造文書
為了幫你投票,去申請帳號,偶而會轉貼版大文章,已註名出處,沒有告知,因為懶得打字,請版大勿見怪,加油...
To eoiss
多謝你幫忙回應,對言論自由精闢的見解很令研究生佩服,但其實最近我有點失落,因為這些基本的價值觀對於某些人來說似乎不是很重要,我們可以討厭莊國榮,但仍然要捍衛其言論自由,但很多人都看不清楚,多謝你加以補充
也再次謝謝你回應
ZCLin & doctor
多謝兩位關心,研究生很好沒有被抓,但果然如我所料開始進行言論整肅,我那篇故意說我要刺馬就是基於這樣的原因寫的,也果然如同我所料,開始抓這種言論,我個人認為只要沒有實際行動,如刑法100條規定各種主張與言論都屬於一種自由(恐嚇及威脅不算),但現在這位工程師也被抓起訴,願上帝保佑他
再次謝謝兩位觀住這個問題
To Anita
感謝你支持,真的很需要各位多轉寄傳達理念,請著名出處即可,也多謝你投票支持研究生,謝謝
祝週末愉快
看完留言後我發現那位匿名者(我也是之ㄧ)真的不懂何謂言論自由。
簡單的反問一句...立委有所謂的言論免責權到底恰不恰當?
那麼言論自由與言論免責權差異在哪?
是的, 言論自由不代表不需要負刑責, 而言論免責權則是不須負刑責。
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莊國榮其言論不恰當, 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訴訟, 由法律來加以判刑, 而不是由一群學校人士(沒有判刑權)的人來處決。
換個角度講, 假如您的老闆支持的人是謝長廷, 可以你卻支持馬英九, 您的老闆在聽到你批判謝長廷之後就請你走路, 試問...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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