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用我繳的稅保護美國人!監督新總統第一彈!
圖片為第一家庭馬唯中照片,引用自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tai_gang_ao/2006-08/10/content_4944599.htm
總統大選結束,許多人還在失落中,支持勝選陣營的則在激情中也有疲憊,但身為blogger,我要用一支筆繼續盯住新政府,太史公自序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故易曰『失之豪釐,差以千里』。又曰:退而深惟曰:「夫詩書隱約者,欲遂其志之思也。……,大抵賢聖發憤之所為作也。此人皆意有所鬱結,不得通其道也,故述往事,思來者。」所以我要展開第一彈,請大家好好來看!
◎關於兩位第一家庭千金的國籍問題:馬總統已當選,這個問題就一定要被解決,我尊重在電視媒體上有所謂名嘴說出:「孩子不屬於父母的財產,孩子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國籍!」別鬧了!名嘴小姐您可以有自己看法,但馬先生已經當選為總統,他的家人都成為第一家庭的成員,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條文: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I0070008
第三條條文: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我沒辦法接受總統第一家庭成員有兩個人是美國人身分,這是我的看法在此也為此言論負責任,我不知道其他人是否可以接受,但我認為這是很顯而易見的道理,兩位千金要到哪裡去唸書、旅遊或是幹嘛悉聽尊便,但如果你擁有美國國籍,還要我們派國安人員保護他,我個人非常不能接受,除非兩位千金放棄美國國籍!此事非關跟誰比較,而是一個基本的價值問題,你可以擁有全部的人身自由及選擇工作等自由。但如果兩位千金最後決定要擁有美國國籍,我不希望我繳稅養的國安特勤精英,大老遠飛去美國花一堆錢,只為保護兩個美國人!當然我不反對打電話要白宮派美軍保護兩位千金,美軍裝備及訓練都比我們精良多了,他們一向也會保護美國人的安全,這種事情讓美國人去做就可以了!
◎關於第一夫人周美青女士的繼續工作問題: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條文: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不用贅述馬總統向來廉潔自持,不可能道德標準這麼低吧?!雖然小青夫人有工作權,但如果以後遇到升遷,遇到工作上的判斷,更不用講說目前周女士工作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背後股東就是財政部,也就是政府控股過半的銀行,先前競選時馬團隊不是才重炮抨擊民進黨許多安插人士到財經機關上班的特權,雖然說周女士是靠自己能力爬到如今位置,但為避免瓜田李下之嫌,個人認為周女士最好是離開現職,如果想工作其實有很多慈善團體、公眾利益團體的工作,急需要以第一夫人身分去努力,不妨多關心社會公益,做做義工,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另外選前馬總統姊姊疑似在特定公司任職而有關說採購之嫌疑,目前無確定證據因此推定馬大姊無罪,但同樣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條文: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往後馬總統也要多加約束親戚朋友,甚至應該將標準提更高,包含自己下屬、以及各級政府官員的親人朋友,都要避免捲入關說的疑慮!這是新政府應該要做到的最高標準!綜合以上論述個人希望馬總統的兩位千金要放棄美國國籍、周女士應該離開現職、馬大姊應該嚴肅面對往後任何採購,這都只是一個新總統最基本的要求。希望馬總統這麼高道德標準的人,不要讓我們選民失望了!此外我也希望從另一個層面來思考,如果第一夫人在銀行上班,而千金又是外國人,擁有海外帳戶,很難要我這個鄉下人相信,這樣的領袖及政府運作不會出什麼亂子,我提出這種要求,相信以馬總統一貫走來的自我嚴格要求,不會是太大的問題,就請趕快做給我看吧!如果問我為何要開始關心這些議題,答案很簡單,因為馬先生已經是台灣的總統了!
最後提醒馬總統一句,根據國際禮儀,當未來你繼位成為元首後,我們知道你英文很好,但請用中文回答,讓翻譯去溝通就可以,請不要違反國際禮儀,貶低了台灣的國格,我相信那是因為你還不習慣新身分,所以記者會才會用英文回答。但往後身為元首請用中文發言,此外以下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條文,請參考連結: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I0070005
◎關於第一夫人周美青女士的繼續工作問題: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條文: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周女士是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而非公職人員。
To Chiu
首先謝謝您留言,周女士的確是關係人沒錯,但根據本法第七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馬總統是公職人員,如果我是周女士,這條文可能會有造成馬總統困擾的疑慮,我可能會考慮先停職或者離開,當然純粹是個人觀點,但我相信以馬先生極高的道德標準來說,光這條文,應該是要迴避一下比較好,已避瓜田李下之嫌,當然這部分您可以主張-馬總統絕對不會圖利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我只是提出應該用比較高的道德標準來審視
建議是把當事人的名字打對再討論吧!
請問一下,文章中提到「......兩位千金放棄美國國籍......」
那個馬冏的大女兒 馬唯中 有美國籍我知道,請問小女兒 馬元中 也有嗎?可否告知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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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推推王逛過來的 PowerOp
我贊成對政治人物的嚴格檢驗,不過關於標題有些意見,因為我國允許雙重國籍,所以馬小妹其實也是台灣人。
其實利用雙重國籍花我們的錢的情形還很多,例如健保就是一例,建議新政府應該也要多想想這些問題。
看來版主也開始要貼值班正妹了!
...今天這個值班不錯!!有正!!
馬總統,
讓我們看到您建立一個清廉政府的決心吧 !
總統的丈夫或是先生是否要辭去原有工作?
副總統的要不要?
五院院院長的要不要?
副院院長要不要?
各部會部長、副部長要不要?
處長的要不要?
那條線到底在哪裡?
哪種職業要辭職?那條線應該在哪裡?
我先說我覺得馬英九的女兒不該有美國籍
因為取得美國籍代表的意像就是你對台灣沒有信心
如果你是這樣教育你的子女
又如何可以說服台灣人民為台灣打拼
再來回到隨扈的問題
我認為這個問題牽扯到國家安全的問題
派隨扈給他不只是為了他的人身安全
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空軍一號這部電影
當總統的家人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
總統的決定可能就會威脅到國家的安全
所以為了避免國家陷入這樣的危機
總統親人的安全是國家必須去維護的
所以派隨扈是有其必要性的
>>"請不要用我繳的稅保護美國人!監督新總統第一彈!"
這可有點麻煩~
法律就是這麼訂
除非改法律
說的好,尤其是這一段:"根據國際禮儀,當未來你繼位成為元首後,我們知道你英文很好,但請用中文回答,讓翻譯去溝通就可以,請不要違反國際禮儀,貶低了台灣的國格,我相信那是因為你還不習慣新身分,所以記者會才會用英文回答。但往後身為元首請用中文發言"
他不是從小研讀四書五經嗎,這點身為一國總統該有的禮儀都不懂,真的懷疑他是不是適合當這各國家的代表?
你是那兩個美國人派來的嗎-.-"
我想他們恨不得那些隨扈消失個無影無蹤
或是你可以跟那兩個美國人討論看看 標題要不要改成
"請不要用人民繳的稅 保護那些不想被保護的美國人"
或是"請不要用人民繳的稅 養一堆沒人需要的隨扈"
請您動員修法吧~
如果只會吵,不拿出決心提案修法,那只能繼續把你當成台灣的麻煩製造者了~
您好:
這樣說來就非法律層面的問題,而是我們個人價值觀的問題。
如果就個人而非法律來說,我的想法是周美青既然沒有違法,要求他放棄自己的權利的話,似乎不太公平。也就是說,其實是馬英九的個人問題帶給周美青困擾,而非周美青帶給馬英九困擾。
To Ho
謝謝提醒馬唯中才是對的,我寫的馬維中是錯的,我寫錯了
To PowerOp
兩位馬千金有雙重國籍問題我都是從電視看到的,至少超過3台電視台是這樣講的,當然我沒有管道求證,但我想我不是記者,如果最後兩位馬千金沒有雙重國籍我會撰文道歉的,但這個問題還是值得討論
TO Lai
國外人員使用健保問題向來也是很有爭議的一環,我想可以在日後為文討論之,再請您就教,謝謝
To 看不見那條線
所以很高興我寫這篇文章有引發大家開始討論那條線在哪裡?這也是我想要知道的問題!為政者必須清楚定出這個規範標準,以後大家就不用拿這個做文章了!
To Multani
您講的很好我也贊同總統家人應該保護,但他該不該有外國籍?還有先前我們對另一個總統的標準是否一致?這是我文章的重點,謝謝您
To Juice4brain
元首講自己國家語言是國際禮儀,所以我才提醒,我想馬先生只是一時忘了,但就任總統後如果還忘了會比較不好
To 某匿名人士
我不是立委我無法發動修法,我們是自由民主國家,所以我可以發表我的言論,我從不認為我製造什麼麻煩,我覺得你在這裡留言發表這種挑釁,你才是台灣的麻煩製造者,請你回去好好面壁思過,想想你的老師跟父母是怎樣教你的,你有沒有丟你所受教育的臉呀?
加油
我支持你監督的決心
希望你好好努力與保持
國家領導人 本來就是需要大家來監督
這也是民主可貴的地方
對就是對 錯就是錯
他現在似乎只是剛當選!!並還沒"上任"當總統!!況且...他們並不是"故意"讓他女兒有美國護籍!!是"在美國讀書時"剛好的!!難不成那時候就知道會當總統嗎?!雖然你是這樣認為~可惜!!現在台灣...有一半以上的人都是跟你相反的!!而且~公開的這樣談論...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你似乎該稍微的注意一下!!
TO某個匿名的網友
您提到刑法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我剛好蠻有研究的,我一點都不擔心,因為我講的言論都是屬於條文中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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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就算我是真的毀謗,但馬太太及馬千金都是事實,另外根據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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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也都是不罰的,但您的言論倒是讓我一直擔心的言論自由尺度問題再次被突顯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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