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0日 星期六

從阿扁羈押談司法人權-大家一定要清醒呀

有個朋友問我對於阿扁最近一次被關回看守所的看法,最高法院的撤銷發回動作,高院羈押更為裁定庭,最後陳水扁還是被關回北所舍房。

坦白講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是我要利用這裡佔用篇幅講幾句話,對於阿扁案件我講以下的內容,一定又有人說我是挺貪腐,但我不管了,我必須要講出一些事實,讓大家知道,台灣的司法人權正逐漸如何淪喪,妳不要以為跟妳沒關係,每個人的人權在台灣都是與生俱來,妳不會覺得擁有完整的人權有何希罕?但這次阿扁的不斷延長羈押卻是嚴重損害司法人權的案例,希望大家自己思索一下,至於聽不懂的笨蛋,只會講誰挺阿扁挺貪腐的頭腦不清的人,我也懶得多說,等有一天妳自己不幸被羈押、不幸因為台灣司法人權逐漸淪喪,有一天等妳嘗到惡果,妳再來想想我今天所說的內容,希望那時候妳不會後悔!

阿扁不服羈押提抗告,這是他基本的權利,他被羈押,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他可以提出抗告,為自己爭取人權,請參見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為: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010001

羈押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以下,重要條文如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101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以上法條很清楚規範,除非以上的情況,否則嫌犯不能隨便羈押,本刑要超過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重罪才可以羈押、同時要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另一種情況是有事實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這種情況才能夠羈押。我不知道被眾多隨扈監視的阿扁可以逃到哪?根據法律精神如果覺得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那也要提出明顯的證據!

◎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第114條: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以上法條可清楚看出,哪些情況法官不能羈押,哪些情況是例外!我實在不想講,大家自己用眼睛看,白紙寫黑字的法條,「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這分明寫的清清楚楚,一個人妳還不知道可以判多少刑期,結果妳先把他羈押關到死,這是哪門子的人權與司法呀?! 至於對於被告審判期間,可以羈押多久這要看以下的法條,其中有規定「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這也很清楚寫出,羈押嫌犯必須顧慮嫌犯審判中的人權,妳不能把一個人羈押超久,結果最後如果嫌犯沒罪,誰可以賠償呀?!我不是唸法律的,但當初訂定這條法律就應該是為了防範審判過程拖得漫長,嫌犯可能被白白關很久,所以羈押期滿未起訴或裁判,就視為撤銷羈押,應將被告釋放,我不懂耶,這是民主法治國家最重要、最基本的一條法律! 我再嚴肅講一次,羈押期滿如果沒被起訴或判刑,除非剛剛有些法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否則就視為「撤銷羈押」!

這是全體人權的保障,並不是只有保障陳水扁一個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律設計,只要有犯罪嫌疑,經過司法程序,只要一個頭腦不清楚的法官,就可能把一個無辜的人活活用無聊的理由,關上他幾個月、甚至幾年。等到如果不幸證明這個人無罪,我不知道這種程序要怎樣賠償?一個人的名譽、時間、青春、還有心理狀態,以及人生的機會都可能因為法官不察,就斷送一生。這難道是最後證明無罪,用國家賠償給點錢可以補償的嗎? 有人會說有很多罪犯累犯,妳不羈押把他放走,又會逃走或者再次犯罪危害社會,所以法律設計了本文最上面的第101條之一內容: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這裡面把這種疑慮消除了,針對某些特殊犯罪行為,杜絕了可能嫌犯又逃亡或者因為沒被羈押,再次犯罪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法律其實已經針對這種可能進行了補強。

◎第108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

另外法律也制定以下法條,可以讓法官再次執行羈押,所以法律已經在實質面賦予司法針對大家疑慮犯罪者再次犯罪、或者逃亡的可能,進行公權力的再次羈押程序。

第117條: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但是我們要討論的是,如果像陳水扁這個案例,法官因為一些奇怪的理由,就把他不斷延長羈押,這根本就是藐視法律,同時也戕害人權!大家要想的是,這是司法法律最基本的人權概念,我不是唸法律系的,只要妳研究過法條,或者妳不想研究,妳看看我的文章,妳就知道這個保障人權、同時用法律限制不能隨便羈押的條文有多重要!哪天如果妳不幸被冤枉,硬要把妳羈押到天荒地老,或者執政當局想要肅清反對人員,他只消授意法官或司法人員,用同樣奇怪的理由,就可以把一個無辜的人無限期關在牢房裡,這跟當年的白色恐怖,隨便羅織人入獄,飽受冤獄之苦有何兩樣?

如果妳還要狹隘地用挺扁反扁,或者替扁說話就是挺貪腐這種白痴邏輯,忽略或者反對我的論點,我只希望老天保佑,哪天冤枉冤獄輪到妳這個笨蛋身上時,妳會記得我今天寫的幾條法條,並且最好妳曾經有印象,知道要怎樣爭取自己的人權!有很多笨蛋以為現在喊喊把陳水扁關到死,逞自己一己之快,卻不知道這樣的司法程序,已經嚴重危害人權。並且侵害到我們每一個平民老百姓的人權,今天陳水扁地位的權貴至少還可以保有全身,哪天等到國家大機制對上我們平民小蝦米,希望這些不管是非對錯的白痴,不要那時候再後悔!

我最後再講一遍,我反對用違法手段羈押延押阿扁,非關貪腐,純粹是爭取我自身的人權而已。如果妳沒看清這件事,只要國家公權力可以如此對付嫌疑犯,將來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更何況法律的精神就是平等,今天法律不能因為他是陳水扁,就用更高的標準來對付他;也不能因為他是馬英九,法律就自動閃避或解釋轉彎,這兩者都是不可取的。民主法治的國家只有一種局面:就是法律文字怎樣寫,執法人員就只能消極照字面執法,不能無限上綱、自行擴權擴大解釋。同樣地法律也不能因為某個人就有不同的標準,今天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沒有逃亡,沒有串供之虞,就不能隨便生出奇怪的理由再延長羈押人,哪怕那個人是惡貫滿盈的殺人犯(這只是一個極端的比喻!)

我記得在看搶救雷恩大兵時,對中間一段印象深刻,湯姆漢克斯飾演的軍官,阻止他的阿兵哥槍殺德軍俘虜,但他的屬下非常憤怒,因為同袍剛剛被這些德軍射殺,湯姆漢克斯說:「如果我們也這樣做,那我們只會離回家的路更遠!」

如果妳沒弄懂我寫的內容,沒關係,先看看法條,思考一下,但如果妳只是為反對而反對,為了想要致阿扁於死地覺得我怎會挺阿扁,隨便妳,我希望妳這種白痴最好都不要被誣賴、不要被冤枉,不然哪天妳在監獄裡被羈押,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那時候妳也沒機會看我的部落格了!

今天是國慶日,本來應該是歡天喜慶的日子,但看到台灣司法現狀,實在無法雀躍!特撰此文能影響多少人就影響多少人,大家不要輕忽放棄自己的人權,更不要讓國家機器擁有隨便裁定決定我們人身自由的權利,那將是濫權、不自由的發端。國慶日希望台灣越來越好!民主更成熟、人權更完整。

延伸閱讀:
引用自Nownews新聞網站,孔傑榮Jerome A. Cohen撰寫:標題「我的學生黃維幸錯了」,連結為: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02153/IssueID/20091009

Unknown 提到...

寫的有夠好,給你一百個讚!

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提到...

TO 王宥閎

多謝留言,新年快樂喔,新年一切平安順利,謝謝打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