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慶賀台灣民主的大幅進步
前總總被聲押,引用自中時電子報連結為: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page.htm
有中國朋友告訴我:台灣民主真是可恥,前總統被聲押!他說台灣民主就像成龍講的一樣:「天大的笑話」!但我告訴他,非也非也!這一次前總統被聲押,不但不是台灣民主的恥辱,反而我們應該為台灣民主慶祝,因為從來沒有一個卸任元首因為貪污等罪嫌被調查,成為階下囚!沒想到在研究生有生之年,可以驕傲地看到台灣達到這個民主里程碑!
美國人選出黑人總統固然代表他們心胸廣大,但台灣民主短短開放20、30年,卻開始深度反省,由新政權追查舊政權的貪贓枉法情事,這其實是很棒的民主進步,尤其大規模調查,一口氣將許多重要的前朝官員,紛紛調查收押,這顯示台灣民主效率多高!同時也給現任官員警惕,只要有一丁點疏忽,或者是相同的犯罪情事,卸任後下台司法會毫不猶豫代表人民調查起訴,這是台灣民主多偉大的進步!所以研究生跟中國朋友說,你們中國有可能起訴卸任的領導嗎?答案用膝蓋想也知道!一個偉大的民主國家就應該對執政團隊無情!用最高的檢驗標準來檢視為人公僕者,也要用週延的法律來維護人民的權益!阿扁的事情正好給所有為官者最好的警醒!任內只有好好為人民謀福利做事情,不要凡事都提「錢」來說!
雖然這樣的民主看起來有點刺眼,甚至有人覺得混亂羞恥,研究生要說大可不必!請看看以下引用節錄自台灣主權觀測站的一篇好文章,題目:「台灣人,你要怎樣的民主生活?(作者鄭陸霖)」,連結為:http://www.ocot.tw/blog/archives/499
是的,民主自由的社會必須要不斷確認價值(「這真的是我們所企盼的公共生活?」),市民必須相互溝通提醒更高品質的政治生活應該如何(「還有沒有其它更能夠引領社會向上的生活方式?」),但同時,正因為同樣的民主人的信念,我們也必須要學習去承認許多公民目前偏好的這種「政治參與」方式,價值觀上固然無法認同,但需要學著接納共存。民主社會從來不是完美的社會,事實上,相反地,它必然要建立在一定的庸俗性與妥協性上。這種妥協與庸俗性的背後其實是出於對多元意見、情感、認同表達的尊重。而尊重的背後則是對自由的珍視,清楚只要存在著自由,不完美的民主社會就起碼還存在著對可能性的開放,可以透過maybe一時之間看起來庸俗、刺耳的混亂中慢慢相互學習摸索到改進之道。
全文請見以下連結:http://www.ocot.tw/blog/archives/499
慶賀台灣民主當頭,研究生卻要特別疾呼,台灣的自由卻逐漸在縮減,陳雲林來台期間,人民各種自由及權利都受到限制,因此請支持野草莓學生發起的運動:反集會遊行法學生行動聯播網,連結為:http://taiwanfight.googlepages.com/YBase.html。而研究生也開始期盼阿扁被聲押後,馬先生可以用以下同樣高道德標準繼續查緝各種不法:
◎查緝賄款的企業:研究生認為過去台灣風氣敗壞除了執政者要負責之外,許多心懷不軌的企業主及企業,也利用各種門道賄賂當道,謀取相關商場上以及經營上的利益,比如合併其他公司、或者取得某些特定利益,這種情況嚴重破壞自由市場遊戲規則,研究生認為現在案情逐漸明朗,一定要一鼓作氣將這些行賄的企業揪出來,同時也訂定相關條款,鼓勵企業出來自首,保障換取更輕的刑責,唯有斬斷金脈才能根絕金權政治!否則有需求的一方,就永遠杜絕不了供給者!更重要的是調查清楚後,要循合理公平管道追繳不法所得,不然認真經營賺錢繳稅的企業,反而輸給專心逢迎拍馬、建立當道不可告人關係的企業,以後誰還要努力經營公司?小民誰要努力奉公守法上班呀?尤其已經有證據的中信集團兩位少東被通緝流亡海外,是否發揮追查阿扁海外密帳的本事,一併逮補歸案,讓人民感受到真正的正義公理!
◎徹查過往不法情事:不止阿扁,還有在法律追訴期間也有很多國民黨執政時期的不法情事,研究生不曉得馬先生是否願意大義滅親,一併處理,這樣才能展現大公無私、更高度執政的格局,尤其國民黨黨國不分時期,侵占拐騙的眾多黨產,應該也可以給人民一個交代!你說黨產歷經多年有錯綜複雜關係,奇怪,追查阿扁各種海外密帳都可以駕輕就熟,真心想辦再多的盤根錯節也應該無所遁形才對?!尤其是黨產的各種脫產歷史也應該調查清楚!還是說馬先生只想辦阿扁這一掛,不是真心想掃除黑金?!不會吧?!
◎徹查貓纜弊案:貓纜當年草草規劃興建,現在也印證有相關缺失,相信以馬先生歷來的高道德標準,一定可以深入追查,把相關失職官員都揪出來,同樣馬上收押關起來,人民一定會歡呼雀躍不已!
◎首長特支費以及相關國務機要費的規範制定:請見馬先生特別費案判決書全文:http://www.libertytimes.com.tw/Service/ma.pdf,當年馬先生火速獲得無罪宣判,但部屬余文卻鋃鐺入獄,利用民氣可用之時,可以制定相關合理的首長使用特支費規範,並利用過半的國會通過相關陽光法案,讓公務人員不再有模糊中飽私囊的空間,同時開始嚴厲執法,以免大家都說馬先生雙重標準(他款項匯到自己台北富邦銀行薪資帳戶算無罪,別人卻有罪!),也留下取多疑點讓人民懷疑,所以建請馬先生通過陽光法案,並且制定清晰明確的法規,讓公務人員有所依循!也杜絕貪贓枉法的機會!否則不同陣營的人民永遠無法服氣,也會讓人家覺得馬先生選擇性辦案,唯有制定出相同標準的規範,讓全體公務員一體適用,可以讓許多爭議平息!
喔!對了,以上所提相關案件,不要一直拖延喔,因為查阿扁案件可是很快速的,表示檢調動員起來是可以有很驚人效率的,馬先生,好好幹,只要完成以上數點,四年後我會改投你呀!還有喔!阿扁被關我最高興的一點是:誰以後再喊:「都是阿扁留下的爛攤子!」就是政治操弄!人也關了就趕快速審速結!接下來就看看馬先生還有什麼藉口好說?再做不好就說不過去了吧?!
延伸閱讀:
◎引用自台灣主權觀測站,題目:「台灣人,你要怎樣的民主生活?(作者鄭陸霖)」,連結為:http://www.ocot.tw/blog/archives/499
◎引用自The Chosen "Exch-trip in Tropic1部落格,題目:「為何台灣那麼多人唸南加大?」,連結為:http://twghome.pixnet.net/blog/post/22085956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全文:http://www.libertytimes.com.tw/Service/ma.pdf
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基礎法律教室-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原則
圖片是自由廣場野草莓運動,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
引用自「國語日報兒童網」少年法律,連結為: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466
「無罪推定原則」為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案例中的益瑋便是受「無罪推定」的保障;即使無法解釋為什麼被人指控搶奪,仍然不應該被當成有罪。
大家看到了嗎?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一個人就算有很深的犯罪嫌疑,但只要沒有證據可以確認這個人犯罪,或者審判尚未確定前,這個人就是清白無罪的。無論是阿扁、或者是任何一個平民,只要沒有確定的證據,或者審判還沒確定前,都應該被當成清白的人。我不是上帝不確定阿扁是不是有罪,但我堅定民主自由與法制,請遵循司法制度及「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有證據我舉雙手請趕快把阿扁拘提關起來,有涉案證據的家人、官員等都應該為犯罪、貪污等行為付出代價!但審判尚未確定前,我就當作這些人都是清白的,不是為了挺阿扁或者挺誰,我只是希望有一天可以挺我自己,不要隨便被羅織罪名,就被逮捕而只因為不明顯的證據,而我必須成為階下囚,這實在是很可怕的司法迫害!
今天研究生在電視上竟然聽到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說(非完整敘述文字是描述):「如果蘇治芬有證據請到法庭上,證明自己無罪!」我看這個檢察官要回去重讀法律系、重新考司法官特考!你嗎幫幫忙!無罪推定原則更廣泛解釋就是:被起訴的嫌疑犯你必須舉證,拿出證據證明其「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自己舉證、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被告無須自證無罪!這也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原則,不然就天下大亂了!我去告馬先生有叛亂通敵罪,他必須舉證他沒有犯這個罪!有沒有搞錯呀?是你檢察官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然後才能進行各種拘提羈押等,怎麼何時台灣變成被告得證明自己「無罪」?這位檢座你回去重修「法學緒論」吧!而我也拜託一天到晚在電視上「辦案」的名嘴們,請趕快把你們手上確定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以及政府,讓他們趕快把阿扁繩之以法,如果沒有證據,你們一天到晚講人家貪污,是違法基本法律原則的知道嗎?有空去看看國語日報,就有給小朋友看的法律教育專欄文章了!
另一個法律重要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這表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文就不可以處罰、或者判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也就是簡單講:法律有寫的才可以處罰,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寫不可以做的,人民都可以做!反之如果公權力想要處罰任一個人民,那得請你明確地說明引用哪一個法律?哪一條法條的哪一款?否則你就違反法律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
研究生就要問了,有哪條法律規定帶國旗外出犯法呢?哪條法律又規定唱片行不能播放台灣歌曲?哪條法律又規定不可以在陳雲林下榻的圓山飯店,自己租用的房間裡面擺上布條抗議?這一次中國代表陳雲林來台期間,光是這種光怪陸離的違法行為,就被執政黨濫用無數次!而「罪刑法定原則」再更擴大解釋,就是法律要講求構成要件和罪責的明確性,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假設法律對於一些模糊的概念範圍規範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法者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時,比如「行為不檢」、「疑似想叛亂」這種奇怪的作為犯罪構成要件,這種明顯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就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了。
研究生最後再問:那這次一堆隨意在路上被盤查、被臨檢、被要求開行李箱檢查的人民,放音樂、說幾句話、嗆幾句台灣獨立、講幾句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人民們,到底是違反哪一條法律?是因為這些人看起來「很像壞人」?還是這些人「疑似會動手」打人?
研究生不是法學專家,言詞或文字或許不夠縝密合理,請專家學者以及各位先進見諒!但研究生目的是說明法律最基本的兩項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罪刑法定原則」!這是民主自由法治國家很基本的人民權利!我不支持特定人物,我也不是上帝或法官,無從去判斷誰有罪無罪,但我知道在沒有證據、沒有審判確定前,任何一個同胞都是無罪的;而沒有明確條文規定的行為,也都是無罪的!只有釐清這樣的原則,並堅持這樣的原則,我自己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也才會得到保證,這非關政黨、立場、身分等等,只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價值及原則罷了!
還有阿扁你夠了!什麼「揹十字架」、什麼「求仁得仁」、什麼狗屁「換取台灣國成立」,亂七八糟的言論該收斂點了!如果你真愛台灣,就靜待司法調查、閉嘴乖乖呆家中看電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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