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5日 星期三

從美國SOPA法案談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

農曆新年前,19日美國聯邦政府查封了著名的網路檔案分享空間網站:www.megaupload.com,理由是聯邦檢察官指控該公司創辦人和其他主管違反版權法,導致著作權擁有人損失逾5億美元。在美國司法部要求下,該公司創辦人Kim Dotcom,原名Kim Schmitz和其他三人19日在紐西蘭被捕,另兩名被告在逃。

表面上看起來美國用侵犯智慧財產權,開始清查網路上一向自由的分享精神,很巧的美國政府查封megaupload網站,剛好在維基百科關閉一天抗議SOPAStop Online Piracy Act,反網路盜版法案、Google也在首頁加超連結,讓用戶清楚知道Google反對目前國會審議中的SOPA法案)之後。而許多駭客組織隨即攻擊美司法部、美國錄音業協會及支持上述法案的公司網站(Sony公司)等。

目前在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審議中的關於網路發展重要的法案除了SOPA《反網路盜版法案》另外還有PIPA(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以及ACTA(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反對仿冒品貿易協定)等。由於美國一向都是世界各國奉為圭臬的國家,這些法案如果通過對未來全世界網路發展都有重要的影響。

目前看來查封megaupload網站後,大量史前未見的各種抗議和駭客攻擊,美國眾議院暫時決議擱置原本要進行投票表決的反盜版法案 SOPA 和保護 智慧財產權法案PIPA。但這並不表示美國就不打算停止反對網路上的盜版和侵權行為,只是面對如此大的反彈聲浪,美國政府和國會會好好討論,定出更清楚的SOPAPIPA等法案的文字,以免法律一制定出來,遺留太多被濫用的空間,也避免違反網路上的自由。而原本SOPAPIPA法案文字很模糊,強行通過可能最後會變成箝制網路自由的兇手。當初支持這些法案的國會議員也紛紛轉變立場撤銷對這些法案的支持。

講到這些為了規範網路上各種行為法案,SOPAPIPAACTA等,我們就必須討論一下網路重要的精神: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

網路中立性是網路非常重要的一個概念,從網路發展歷史如下:

(網路歷史請參見拙作:網路歷史編年史,連結為:http://terrylogin.blogspot.com/2007/11/blog-post.html)

1968年:美國國防部ARPA研究計劃,連結4所大學建立通訊網路,當時是軍事用途,重點在於通訊協定(protocal),也就是IP(Internet Protocol),最大特色是讓不同廠牌、型式、作業系統的電腦間能進行資料交換

1975年:美國將通訊協定用於學術網路及區域網路
1980
年:美國國防部開發標準化的TCP/IP 通訊協定。
1985
年:美國線上AOL成立
1985
315日:目前已知全世界第一個註冊網址:www.symbolics.com
1987
年: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建立以TCP/IP為通訊協定的學術網路-NSFnet
1989
3月: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簡稱WWW).概念由日內瓦的歐洲粒子物理實驗室(CERN)Tim Berners-Lee提出
1989
7月:台灣交大開始建學生宿舍網路
1991年底:芬蘭大學生Linus Torvalds撰寫了Linux作業系統,並放到網路上讓大家自由分享、免費使用,他成為Linux之父
1992
年:中山大學架起台灣第一個BBS
199312月:蕃薯藤創辦人之一蕭景燈博士架設台灣第一個WWW Sever
19944月:美國網景通訊公司成立,推出「Netscape」網頁瀏覽器


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網路發展之初主要都由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來推展,許多技術和網路協定隨著網路發展與應用,慢慢開發與擴大運用。也很明顯可以看出:網際網路設計之初,除了購買設備、以及使用電信傳輸頻寬需要自行付費之外,大多數網路運用都是免費的概念,網路肇始之初就有很濃厚的公益、符合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的色彩,這個網路中立性的主要涵義就是:在網際網路上,任何人使用網路的各種運用都是公平平等的,網際網路建立的基礎如通訊協定:TCP﹑、UDPIP等,這些協定並不會因為在其上傳輸、承載的內容屬性、或者從何開始、到哪結束的通訊端點的位置或組織、或因為使用通訊端點所採用的軟體、身分、組織團體、或者各種因素,而採取差別的待遇。這樣的原則,稱為「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

簡單說在網際網路的世界中,不會因為使用者的身分,也不會因為提供內容的組織、或者提供的內容為何?內容傳輸到哪邊?內容設計給誰看?也不會因為網路通訊協定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待遇或歧視,這個精神非常重要,不會因為妳是重要的人物,就優先傳送妳的檔案;也不會因為妳是微軟公司、Google,網路就優先處理妳的檔案。這就是網路中立性的特色。不為特定對象、應用、目的等而設計的公共網路,就像不為特定對象、應用、目的等而設計的公共電力系統一樣,任何有創意的人都可以使用這個系統,在網路上創作創新,發表各種言論,進行各種實驗,或者利用網路溝通、創業,發展生意模式。網路不會因為妳是誰?妳傳送的內容為?妳想傳送到哪邊、傳送給誰?或者妳傳送的目的為何?網路都不會因為這些因素而對傳輸內容進行差別待遇。

「網路中立性」的特性讓網路成為一個開放的平台,網路不會因為某種標準覺得妳的內容比較不重要,就延緩傳送該內容的速度;也不會因為妳是重要的官員政要,所以妳寄送的email就優先寄送處理!網路也不因為妳的傳輸內容較占頻寬、不好處理就延緩處理速度,網路世界非常公平平等,每個人享有相同的權益,不會因為身分、所屬組織有所差異!網路因此成為一個創新創業平台,許多人利用網路開發各種有趣的運用,網路今天的發展也遠遠超乎網路設計者當初所想像、所設定,各種蓬勃的的多元化應用逐漸在網路實現。可以說如果沒有「網路中立性」,就不會有網路這種無私的分享,也不會有各種有創意的開放表現。

但隨著網際網路發展,逐漸有另一種聲音浮現:認為應該規範某些網路上的行為,或者規範某些傳輸的內容,針對某些特定原因的內容或使用目的,應該制定法律,規範給與差別性的待遇,比如針對某些色情、占用較多頻寬的音樂影片下載傳輸等行為,有越來越多人主張應該立法規範,也就是逐漸有聲音認為應該要打破一直以來的「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支持打破網路中立性的陣營主要幾點原因如下:

◎某些商業或政治上的誘因和考量:比如某些國家希望針對某些特定政治議題,或者針對某些陣營的網路運用進行管制與封鎖。這種主張不是極權與民主的國家區別而已,極權共產國家會封鎖特定網路、或檢查封鎖特定議題和主張;民主國家如美國,也還是有人倡議針對以下兩類網路內容設下限制:一類是色情賭博等,所謂危害社會善良風俗等內容,許多衛道人事希望立法管制上述網路內容,雖然先進民主國家已經有傳播媒體相關內容分級法規,但許多人還是不相信一般民眾或擔心小孩沒有判斷力、沒有自制力;一般人則認為過於色情或暴力的內容有違社會風俗,往往要求政府立法管制這類內容。另一類內容則以「國家安全」包裝,針對某些特定團體,如美國經歷911恐怖攻擊後,就提升了各種電話和網路的監控,針對某些伊斯蘭組織、或某些特定通訊字眼如炸彈、攻擊等,採取管制或特殊處理。這種針對特定內容、特定組織、特定使用模式的管制,都違反「網路中立性」。

◎某些特定廠商,針對其營運模式,準備針對造成其營運模式困擾的特定網路使用者,或某些特定使用行為,加上某些特定限制:比如某些網站準備針對特定時間內,特定傳輸過多內容的客戶,禁止其使用傳輸功能;或者某些電信營運廠商,針對某些客戶,使用特殊功能占用電信頻寬或設備等設定,採取阻斷或阻止使用等方法,限制某些客戶或行為。這些理論基礎是:網路頻寬逐漸不敷使用,以及外在因素:如網路基礎建設成本逐漸攀高、鋪設基礎架構網路的費用攀升(土地上漲、原物料上漲等、某些電信業政府特許執照必須花費巨額費用取得等因素),這些基礎設備的廠商,通常都提出「使用者付費」、「保障大多使用者權益」等理由,他們認定某些佔用過多資源、過多頻寬,或者使用某些行為會侵害其他使用者的權益,這類廠商主張針對特定使用者,或者特定使用目的,應該要另行用立法、或者業者想針對這些特定使用較多資源的使用者,收取更多費用,或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讓優先付費,或者付費較多的使用者可以優先得到某些特定的優勢,如加快傳輸速度,或優先傳送,或較好的傳輸服務等。但這種做法也違反「網路中立性」。

◎另外一類廠商認為,完全沒有限制的網路,許多服務都是免費提供,讓某些提供特定服務的廠商,無法獲取特定利益。因此提出應該要制定規範或收費模式,杜絕只有某些網路服務提供者能夠賺取利益的不公平現象。最典型例子是:許多出版提供數位內容的廠商,花費鉅資提供內容,但網友都免費取得使用,但提供搜尋服務的google等公司卻賺廣告費賺得荷包飽飽,如此情況難免讓部分廠商眼紅,因此提出必須打破網路中立性的部分規範,希望讓使用者繳費的利益均分給更多廠商。提出這類看法的業者大多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無線和有線網路上網服務、基礎服務提供者,統稱為ISP系統廠商)同樣情況也出現在部分影音網站,影音網站賺取豐厚的廣告費用、近年更多紛紛上市IPO,但這些影音網戰一開始並沒有支付授權費用給內容提供者(唱片、電影等公司),許多重度使用者下載影音檔案,造成網路頻寬及基礎供應商的頻寬擁塞,提供上網及頻寬的廠商只收取固定小額費用,卻無法因為這些大量下載的影音網站賺取更多費用。但仍必須提供穩定頻寬,研發各種穩定下載、穩定上網的方法。這些廠商主張針對使用者制定分級收費,正面表列是願意付較高費用的使用者可以優先傳送,或優先使用某些服務;負面表列則是,針對不願意付費的使用者,或者較高使用量的使用者,或者特定目地的使用者,在某些時段、或針對某些服務拒絕其連線傳輸,或中斷其服務和功能。

◎部分針對法律見解的需要:這部份破壞網路中立性的例子如:明顯侵犯著作權、或明顯違反既定法律的關於槍砲彈藥器械、毒品、色情、援交等資訊傳播,及零零總總關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違法行為,有些國家有更嚴格規範特定言論、特定宗教、特定立場等內容或言論,強制用公權力不准出現、或不准使用網路傳輸散播,這類特定限制更嚴重破壞網路中立性。

綜合上述內容大致可歸納對於「網路中立性」正反兩大立場如下:

正面看法:

網路中立性可以確保讓網路自由公正地發展,網路提供創意、創新、創業的養分,提供各種人不限身分、不管貴賤、不論立場,公平使用網路資源的機會。網路中立性必須被確保並且維持,網路的公平性、自由度還有各種均等的態度正是網路最珍貴的價值,網路如果變成依照價格、或者有不同差別待遇的使用者來運作,網路的發展就會扭曲,到最後被許多勢力龐大、有錢有辦法的團體把持霸佔,對網路發展會是負面的影響,也恐怕讓網路失去一貫以來的公正性和開放性,網路是人類共同集體智慧,不管是網路連結模式、網路集體串連的智慧和眾多人在網路互動、努力留下的集體貢獻,都應該視為人類共同的財產,網路的特色就是開放與分享,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網路,不受任何限制,只要發揮創意、掌握潮流與趨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網路這個工具,達成個人累積財富、累積知名度等等目的。網路中立性非常重要,政府不應該制定任何限制網路中立性的法規,更不應該箝制網路上各種言論和運用,任何想要對於不同身分使用者進行差別定價、或使用者必須支付不同價格、遭到不同待遇(服務使用、傳輸、網路運用等),都不應該發生!

這個陣營最著名的支持者為19893月,提出全球資訊網(WWW).概念的日內瓦歐洲粒子物理實驗室(CERN)Tim Berners-Lee,他可以說是網路www的發明人,沒有他,今天我們上網、連結到各地、搜群傳送各種資訊都不可能成真,以下引用自「timdream」部落格,作者翻譯Tim Berners-Lee發表過的一篇文章,連結為:http://blog.timc.idv.tw/posts/net-neutrality-this-is-serious/

Tim Berners-Lee 2006發表關於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的看法,連結為:http://dig.csail.mit.edu/breadcrumbs/node/144

(以下為timdream」部落格作者翻譯Tim Berners-Lee的文章)

當我發明WWW的時候,我不用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於是,現在無數的人能自由的使用Web。我很擔心這樣的事情會在美國結束。我曾經在blog上提過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許多人也像我一樣(例如Danny WeitznerSaveTheInternet.com等等)。從那時候開始,許多通訊公司花了很多錢在電視廣告和公關上,眾議院卻對保存網路的中立性這個議題上搖擺不定。有許多誤解,這裡是我的澄清,網路中立性是這樣的:


如果我付錢以特定的品質連線到網路,而你付錢用同樣或是更好的品質連到網路,那我們就能用這樣的品質互相通信。

就這樣,接下來是由ISP去進行兩方之間的互通,以確保這樣的事情能夠發生。網路中立性不是要求免費的Internet連線。網路中立性不是指我們不該因為更好的服務付出更多的金錢。我們一直應該,而且也會這樣做。有人建議我們不用用法律去確保網路中立性,因為之前從未立法過。這是一個詭辯,因為我們曾經有過中立的網路—直到最近危機才真正浮現。

資訊的控制是很強大的。在美國,這威脅是指公司為了商業上的理由控制我能接收的資訊(中國則是為了政治上的目的而進行控制。)有些短視近利的公司控制電視在網路上的傳播,雖然這樣對產業的長久利益有害。

沒錯,確保Internet是開放的法令是一個針對Internet的法令。大體來說,Internet是因為沒有規章而興盛的。但是有些基本的價值觀是應該要保存的;像是,市場機制的規則必須要建立在鈔票不能隨便影印;民主是根基於言論自由。連接網路的自由,對於任何應用、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是Internet的基本的社會原則;而目前我們的社會奠基在網際網路之上。

讓我們看看美利堅合眾國是不是能以她自己的價值觀行事;或是像許多人說的,美國是由許多短視的大公司所誤導著。

我希望國會能夠保護網路中立性,讓我能繼續在網際網路的空間中發揮創新與創意。我想看到創意在Web上面爆發,充滿多元性,令人興奮,永不止息。

反面看法:

網路中立性雖然很重要,但其定義不應該涵蓋太廣泛!這一派說法搬出經濟學、搬出資本主義原則,認為網路維持中立性原則,會阻止廠商在網路上競爭,缺乏誘因,沒有經濟利益的報酬,廠商不可能會願意投資大筆金錢,維持網路上網線路、電纜、設備、技術、專利等,因為無差別零歧視維持「網路中立性」,業者無法針對佔用耗用太多資源的使用者額外收費,也無法針對特定使用者限制,會嚴重影響業者更新設備、更新電纜線路、同時也不願意投資更新更好、更快速更安全、更有效率的技術或科技等連網方法。久而久之,網路反而無法進步,如果繼續維持網路中立性,業者沒有動力和誘因去追求更好更快的網路品質,乍聽之下頗有道理,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維持無差別零歧視的服務,業者將沒有動力或誘因去研發更新更新的服務、遑論提供更好的設備和技術。這派說法認為只要自由開放競爭,徹底讓業者制定各種差別化、不同收費等模式,讓業者自行面對市場反應調整,自然會調整出最大利益的做法。政府訂出規範,但不能只為了維持「網路中立性」,就排除阻止後進競爭者的方式。當業者獲取必須的利益,才會願意提供合適的上網服務,才是整體社會更大的幸福與福址。

美國掌管網路媒體的主管機關為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FCC),關於「網路中立性」正反兩大陣營經過多年來紛爭後,來自台灣的一個教授-美國佛羅里達大學資訊系統與作業管理管理系主任-鄭興Professor Kenny Cheng,他的關於網路中立性的研究,用數理的賽局模型證實了以下結果:在網路維持中立性狀況下,基礎網路提供者如電信網路提供者,提供更好更佳化的服務品質的意願是最高的,這篇短文可以參考:

如果把網路比喩成一條高速公路,過往反對往路中立性的論者說,讓基礎網路電信業者可以針對某些願意支付更高價格的人優先傳送,這樣可以鼓勵基礎網路電信業者為了賺取利益,更快解決網路阻塞問題。但試想如果破壞網路中立性,在擁擠的高速公路上有人願意付錢優先通行,那對於高速公路經營者,為了賺取這些額外的錢,經營者應該會更希望道路永遠擁擠阻塞,並非擴建高速公路,因為擴建後不阻塞,就沒有人願意支付額外優先通行的費用了。鄭興教授的幾篇論文影響了「網路中立性」的後續發展。重點是他用模型證實了一些假設,也駁斥了一些謬見。

美國對於「網路中立性」的正反爭論最後在總統歐巴馬支持「網路中立性」前提下拍板定案,美國通過規範「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的法規,FCC確保網路自由開放的精神,禁止網路服務業者(ISP)針對網路流量與內容進行不合理的管制,201012「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以三票對兩票,通過規範「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的法規,網路電信等業者必須公布網路管理方針,不得限制或阻斷消費者與創新者合法使用的網路流量,尤其不得刻意限制與業者自家相競爭的內容、應用程式與服務。不過依據使用量收費的「分層定價」在容許之列。新法規對無線網路業者較寬鬆,理由是頻寬有限,比固網業者更易壅塞。

希望鄭興教授的相關研究被更多美國執政者看見,以免制定出箝制網路自由的畸形法案,到時候台灣政府東施效顰一番,恐怕就是台灣網路業界的災難!我個人認為相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已經很完善,只要加強執行取締,簡單說就是好好執法就對了,根本不須要另外針對網路制定法律!個人反對任何箝制網路自由發展的法律,希望美國國會要審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