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貪腐問題的本質-論台灣民主發展的廉潔度

掏空國票一○二億元的楊瑞仁昨天出獄。步出監獄後,他先鞠躬道歉,又下跪表示對不起長官和受害者。記者游順然/攝影(引用自聯合新聞網)

拿破崙:如果你是弱者,你就是自己最大的敵人;如果你是勇者,你就是自己最好的朋友」
國票金前董事長林華德:是制度的缺失誘人犯罪,誰想犯案都不難,只是看你願不願意?」

前總統阿扁被關了30多天又當庭釋放,政治上口水一堆,但研究生認為這是很好的機會,可以徹底討論台灣許多政治制度的時機,可惜了,缺乏邏輯的政客,以及智障的媒體,還有許多不知是非對錯的人民,交織成台灣政治史上的悲劇。如果能利用這場偵辦前總統的世紀司法戲碼,好好推動台灣政治的貪腐問題改善,應當是很棒的時機,研究生拋磚引玉如下:

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有幾個容易助長貪腐的規定:

第31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第38條: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根據以上規定,想要參選總統副總統就要先繳新台幣1,500萬保證金,除非出身世族或有政黨奧援,不然一般人根本無法負擔,那怎辦?只好到處去湊錢尋求別人援助,那是不是就容易滋長與財團掛鉤的機會!現行的競選經費上限根據以上計算,台灣人口以2,300萬計算,乘上70%再乘上20元,加上一億元,總計是4.22億元,而根據中國評論新聞網報導,標題「被催債國民黨:可以分期還嗎」,報導內文如下,連結為: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7/0/5/7/100705724.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0705724

市井小民或中小企業因欠債遭登門催債稀鬆平常,但堂堂執政黨欠債還不出錢、被債主催債則是稀奇事。相關人士透露,國民黨上個月因積欠總統大選文宣廣告費近億元,被廣告商凱普洛克公司寄存證信函「催債」,令不少黨務人士感慨「好日子過去了」。過去在李登輝掌權時,國民黨擁有龐大黨產,但扣除歷年投資失利加上八年在野,如今總資產僅剩下中投公司,淨值大約二百多億元,預計年底前出售,因而歷經立委與總統兩次全國性選舉,行管會主委張哲琛坦言「資金調度確實有些困難」。據指出,總統大選後期強化文宣攻勢,馬蕭總部透過廣告商凱普洛克密集託播文宣廣告,選後發現積欠該公司多達九千一百多萬元的廣告費用,由於多次催討無門,凱普洛克六月寄發存證信函給黨中央。黨部與總統府聯繫,確認這是馬蕭總部合作的廣告商,雙方磋商後,黨中央決定分成四期還款。

據轉述,國民黨過去被視為擁有龐大黨產的大宅門,去年度總決算卻僅廿八億元,黨主席吳伯雄遇到鴻海董事長郭台銘還自我解嘲「國民黨一年的花費,比你財產的零頭都不到」!

國民黨一黨的文宣經費積欠就將近億元,遑論整體競選經費支出,必定遠超過法定的4.22億元,我想民進黨也是如此!既然大家都違法,乾脆就依照現實把法律修改完整,讓競選團隊可以依法去募款,報銷核銷競選經費,君不見民主先進國家如美國,從競選開始,所有的政治獻金都必須要完整記載,包含收入逐筆登錄,支出要詳盡記載,只要依法查核自然可以杜絕特定團體捐贈給特定候選人,並要求特定利益,就像二次金改中現在爆發的中信金辜家、以及元大證券馬家的獻金醜聞。

其實台灣在2008年08月13日也早已通過以下「政治獻金法」,列舉條文如下:

第7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17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18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20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政黨、政治團體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上年度結存。
(五)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四)選務費用支出。
(五)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七)返還捐贈支出。
(八)繳庫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法條早已詳盡規定各種政治獻金的規範,但過往由於金權體系交錯,造成台灣眾多政商人士,不思努力突破經營績效,卻只會鑽營逢迎,導致整體商業價值觀錯亂,商人不好好花心思經營事業,用盡心力用獻金或捐贈打入特定官員圈子,營造一種先用大錢投資特定候選人,等到其執政後再換取相關利益,研究生認為只要制度繼續存在一些弊端,就很難阻止前仆後繼的財團或商人繼續用這種方法圖利!因為這是本小利大的事情!試想只要先投資幾千萬,甚至幾億也無所謂,只要等到支持的對象執政,利用相關利益輸送,謀取公家單位以及各種銀行、公營單位、或者是相關政府建設等利益,都遠遠輕鬆可以獲利超過所投資的數千、數億萬。我們不用訴諸崇高道德,這種誘惑要想出辦法阻絕才是正道!

最後研究生想講的是台灣一向價值觀錯亂,笑貧不笑娼,從以下報導就可以看出端倪,這是商周第1097期(需登入會員方可觀看)報導,標題「透視辜家百年政商術」,連結為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article.php?id=35129,節錄部份內文如下:

國民黨時代,文武戲並施 辜家叔姪先後成為工商巨頭

不著痕跡,是政商關係的最高境界。辜振甫愛好京戲,那是「武戲」;他也知道蔣介石時代經營「夫人派」的重要,跟蔣宋美齡學習水墨畫,這是「文戲」。辜振甫的太太辜嚴倬雲日後能夠接掌婦聯會,也是因她和蔣宋美齡的關係,而婦聯會更是所有政商大老們的夫人聚集地。國民黨時代,中常委內一個家族前後有兩個席次的,就是辜振甫、辜濂松。政府為了彌補辜家的徵地賠償,將台泥、台紙、農林和工礦四家公司的股票轉讓給辜振甫,他搖身一變成為工商巨頭。第一家上市的水泥股台泥,股票代碼「一一○一」。第一任證券交易所董事長是辜振甫、第一家信託公司「中國信託投資公司」,辜振甫出任董事長,之後才交棒辜濂松。

可以輕易看出媒體報導顯然有溢美稱讚之實,今天惹出滔天大案,有需求者的貪婪政客,但難道這些有供給的商人都可以輕易脫罪嗎?台灣原本崇尚樸實、奮鬥向上的打拼精神,在這些所謂「成功」的商場人士手中完全敗壞、蕩然無存!商人自以為現在回到台灣交代坦承犯行,然後換取司法檢調單位的緩刑、或者減刑、甚至無罪,我們從報導中還是看到這些富商不管怎樣改朝換代,他們用不變的賄賂、送錢來應付萬變的政府執政輪替。而他們迅速累積的不法財富,用高槓桿賺來的巨額資金,又成為下一個賄賂送禮的基礎。造就了台灣蔡辜吳馬等勢力龐大的財團,他們用不義之財來賺取更多的不義之財,最後靠購併、靠與執政者的緊密關係排除掉其他競爭者,聯合壟斷台灣最大的財富板塊!而我們的媒體部但沒有苛責,善盡批判之責,還寫出如上對這些家族發跡的稱讚云云,這豈非價值觀混淆的罪魁禍首?!台灣早期的白手起家富翁,都是靠自己對於某些產業的敏稅度,加上自我的奮鬥與努力,締造出產業的優異成績!而這些後代,比如辜家後續的辜濂松、辜仲諒,卻以這種經營政商關係的優異,還拿出來說嘴!

而這些始作俑者難道不是過去國民黨的餘孽嗎?我們不是要清算鬥爭,但台灣如果沒有把過去遺留的毒害藉機清除,並利用時機好好反省,雖然民進黨腐敗速度更快,但現在重回執政崗位的可是國民黨,惟有認真負責地回應過去,提出清廉的保證,並且徹查歷史上的共業,或者修正相關的法律,讓政治人物誠實面對一切規範,才是對人民最好的交代,台灣民主政治的廉潔度才有機會撥雲見日!

後記:在我寫完這篇文章後一天,研究生發現蔡英文在中國時報投書了這篇文章-標題「扁案應成台灣社會共同的反省」,我把全文放在下面,這就是我本文的意涵,但可惜我是個無名小卒,其實台灣該檢討的是這60多年來政商關係的盤根錯節,以及商業優先還有選舉耗費大筆金錢的制度問題,可惜在藍綠對決的環境下,有多少人會去思考這個議題?

2008-12-17 中國時報【蔡英文】
貴報昨日社論〈民進黨如此面對扁案 歷史會記住〉,對於本黨處理陳前總統一案,多所指教。唯有些論點未能掌握民進黨處理本案的基本態度,亦未深刻理解台灣社會脆弱的體質以及民進黨人複雜的心理狀態,以致對本黨的批評有失公允。

 首先,國民黨半世紀的威權統治,已經形成一個政商界線模糊的生態。政府必須依賴企業界的支持,企業界也必須得到某些政策的保護,這就是「經濟掛帥」與「企業家優先」的不成文規則;另一方面,兩岸關係的特殊性以及大型企業在中國的投資,也使企業界必須發展複雜的政商關係以求企業發展。台灣的政商關係就是這樣一路走過來。

民進黨執政時期,雖然強調公平正義,弱勢者的保護,以及經濟結構的改造,不過,我們無法從五十年的體制與財經思考掙脫,政府與企業之間,仍然無法建立起一個合理的分際。在走向民主化的台灣,選舉中所需要的大量花費,使得政治人物不得不與企業家越走越近。這是台灣政治及民主的發展最大的悲哀。任何一個從政者,在現在的選舉文化下,最大的風險在於選舉財務;即便是擁有大量黨產的國民黨候選人,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再加上超過這個社會所能承載的相關政治獻金規範,更是政治人物的地雷區,而當司法選擇性的執法(不論是有意或無意)時,又衍生出司法不公或司法迫害的問題。

 台灣社會脆弱的體質的另一個面向是司法與政治的關係。在傳統的專制體制中,司法一直是臣服於君主之下,但面對人民,司法則是威權的。正義取決於執政者片面的態度,甚至於偏好,人權從來都不是司法審判中重要的因素。過去幾年,雖然法學界與司法界不斷訴求司法改革,但是,司法的公信力顯然不足。扁案的爭議,呈現出人民對於司法不放心或者不信任的疑慮,且因政治立場的差異,強化了這樣的傾向。

 第三,藍綠對立之中,政治精算成為一種必要的技術。久而久之,我們無法平心靜氣的檢討我們所共同面對的挑戰,在相互指責與攻防之間,我們耗盡了反省與改變的能量。在媒體推波助瀾之下,只剩下相互指責,論斷個別是非,而顯得紛亂而吵雜。而最大的是非卻是我們忘掉了我們對於台灣社會發展,我們的下一代的共同責任。

 扁案鮮明地反映了上述三個台灣社會最脆弱卻最頑存的一面。如果台灣社會陷入原地踏步的漩渦,民主政治將是台灣人民每四年一次痛苦的選擇。扁案當然有論斷個人是非的問題,不過它還有企業財團與政治、有司法人權與獨立、有藍綠對立、有感情與情緒,甚至有台灣社會分裂與團結的問題。非民進黨人也許很難體會,許多參加挺扁活動的群眾,並非全然出於愛扁,而是出自他們對於體制的不信賴,對於台灣前途及本土發展的憂慮,更是出於擔心台灣民主會走回威權。這個社會需要理解他們,如果一味否定與指責他們不辨是非,將造成社會對立與分裂。

 陳前總統面對本案的態度將會影響台灣社會反思的能量,我們期待他能為這個社會樹立典範。他必須省思他及他的家人的道德問題,也要勇敢面對司法。民進黨必須要為過去的領導人無法達到人民的期待而道歉,而現在一黨獨大的國民黨,更要為五十年的威權體制所衍生的社會發展障礙,負起責任,積極改革。

 陳前總統是民進黨歷史一部份,這是無法否認的事實。當民進黨說要概括承受,我們就會概括承受。不管正面與負面,這就是民進黨的過去。我們會冷靜而理性地承擔並彌補扁對民進黨甚至台灣社會所造成的傷害。概括承受是民進黨負責任的表現,概括承受是民進黨降低社會分裂,並且試圖突破種種歷史共業的嘗試,概括承受就是讓民進黨與整個台灣社會向前走的唯一方法。

延伸閱讀:
◎八月份本部落格文章,標題「有證據就趕快抓阿扁坐牢吧!請嚴辦貪污及違法!一視同仁趕快追查」,連結為:http://terrylogin.blogspot.com/2008/08/blog-post_14.html
◎引用自商周第1099期,標題「百億大盜楊瑞仁的獄中告白」,連結為: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webarticle.php?id=35324&p=1
◎引用自聯合新聞網,標題「新興民主國貪腐難免? 專訪國際透明組織」,連結為: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MAIN_ID=76&f_SUB_ID=1356&f_ART_ID=163907

David 提到...

我也不解"政治獻金法"中也明文規定個人或團體的捐贈上限皆小於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什麼現在爭執的金額都是幾億幾億?魔鬼都在細節中,問題是法律中似乎沒有超出上限之明確刑責。
蔡英文可能是有見地的人,可不知他是否有方法?
我認為除了少數的核心價值,每個人應該努力學習並專研法律的漏洞,這樣真實的價值觀才會顯現。
更坦誠的說反貪腐真的是台灣人的核心價值?對這些受國民黨教育長大的顯然不是。阿扁的行為讓我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換了是我會不會把手伸進去?一個社會到處是收集發票,想盡方法"節稅"的文化。如果法律有漏洞99%的人都會罷。

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提到...

To David
所以你提的很棒,核心價值才是台灣安身立命的一切,但這必須要從很基礎的教育做起,希望大家一起來作,別管這些王八蛋政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