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

童顏巨乳要罰?那馬顏下垂老乳要不要罰?

圖片是殺很大的瑤瑤,坦白講研究生也很喜歡她(要講小聲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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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7日,距今20年前的差不多這時候,鄭南榕先生為捍衛台灣的言論自由,他用自焚這樣激烈的方法,拋下妻女用生命和為台灣的言論自由,今天我們可以自由批判政府,可以自由書寫,可以在此大放厥詞,不必擔心發表言論後,會遭受報復或者被公權力限制。20年了台灣的確自由了,但我卻開始擔心這種自由會有消逝的一天……………….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有一段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或新聞出版自由。」而在馬先生執政下,從陳雲林來台灣台灣國旗不能出現,民眾遊行被抓、唱片行播放台灣歌曲被放下鐵門,前幾天部落客們辦聚會,穿制服的警察盤查出動調查,各種屬於人民自由不斷受到挑戰。而閒閒沒事幹的立委諸公們,又質詢要開罰「物化女性」的各種殺很大類型廣告。我們豬頭的NCC認為相關節目比如「搓麻將Online」的「不要碰我」與「預言Online」的「露乳、抖奶」畫面,都有物化女性與性暗示,因此NCC就送廣告節目諮詢委員會進行審查,是否開罰最快四月底就會有結果,若確定開罰,播出廣告的電視台將被處以10萬到100萬元罰緩。

這真是一個無聊的限制,如果認為妨礙風化,那就請制定出一個確定標準的法律,比如說露出雙乳是違法的,不能播,甚至訂出明確的尺度規範讓大家遵守,這是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概念。你不能只是因為NCC或者是每個智障的立委覺得某廣告有物化女性的嫌疑就要開罰,那到底標準何在?更好玩的是童顏巨乳的開山始祖瑤瑤所拍的「殺很大」反而不在NCC處罰範圍內,那這標準到底在哪裡?講不出一個一致的標準就要開罰業者,這更是莫名其妙的事!

如果說露乳抖奶是物化女性、性暗示,那有誰告訴我下面這張照片算不算露乳抖奶,這樣有沒有違反NCC規定?這雙乳可是晃動的厲害!



那這張呢?雙乳抖動也很厲害,是不是也要開罰?請把罰單寄到總統府可以嗎?

如果你要說男生露乳無所謂,女生就不能亂露,那誰告訴我這下面的照片要不要罰?也很曝露也很誘人,還是說因為志玲姐姐年事稍高、不算童顏,所以露乳不用罰?!

所以重點不在於罰不罰,而是其背後不清不楚,毫無章法、沒有固定的標準,這樣「民安所錯其手足」?王八蛋NCC,一堆坐領高薪不做事的公務員,不去幹正事就只會盯著巨乳想要罰錢,那滿街的酒店,王八蛋立委每天去喝花酒,真正摸奶的地方,怎不見警察大人去掃蕩?

媽的!有本事怎不去罰到處露乳露奶的馬先生!這麼閒這些狗官狗立委怎不去路上撿垃圾,至少路上還乾淨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