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基礎法律教室-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原則

圖片是自由廣場野草莓運動,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

在討論這件事情之前,研究生要為台灣前途祈禱一下!我底下要講的法律原則都是很簡單的原理,不曉得台灣某些人民為何會弱智到如此?

引用自「國語日報兒童網」少年法律,連結為: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466

無罪推定原則為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案例中的益瑋便是受「無罪推定」的保障;即使無法解釋為什麼被人指控搶奪,仍然不應該被當成有罪。

大家看到了嗎?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一個人就算有很深的犯罪嫌疑,但只要沒有證據可以確認這個人犯罪,或者審判尚未確定前,這個人就是清白無罪的。無論是阿扁、或者是任何一個平民,只要沒有確定的證據,或者審判還沒確定前,都應該被當成清白的人。我不是上帝不確定阿扁是不是有罪,但我堅定民主自由與法制,請遵循司法制度及「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有證據我舉雙手請趕快把阿扁拘提關起來,有涉案證據的家人、官員等都應該為犯罪、貪污等行為付出代價!但審判尚未確定前,我就當作這些人都是清白的,不是為了挺阿扁或者挺誰,我只是希望有一天可以挺我自己,不要隨便被羅織罪名,就被逮捕而只因為不明顯的證據,而我必須成為階下囚,這實在是很可怕的司法迫害!

今天研究生在電視上竟然聽到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說(非完整敘述文字是描述):「如果蘇治芬有證據請到法庭上,證明自己無罪!」我看這個檢察官要回去重讀法律系、重新考司法官特考!你嗎幫幫忙!無罪推定原則更廣泛解釋就是:被起訴的嫌疑犯你必須舉證,拿出證據證明其「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自己舉證、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被告無須自證無罪!這也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原則,不然就天下大亂了!我去告馬先生有叛亂通敵罪,他必須舉證他沒有犯這個罪!有沒有搞錯呀?是你檢察官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然後才能進行各種拘提羈押等,怎麼何時台灣變成被告得證明自己「無罪」?這位檢座你回去重修「法學緒論」吧!而我也拜託一天到晚在電視上「辦案」的名嘴們,請趕快把你們手上確定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以及政府,讓他們趕快把阿扁繩之以法,如果沒有證據,你們一天到晚講人家貪污,是違法基本法律原則的知道嗎?有空去看看國語日報,就有給小朋友看的法律教育專欄文章了!

另一個法律重要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這表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文就不可以處罰、或者判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也就是簡單講:法律有寫的才可以處罰,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寫不可以做的,人民都可以做!反之如果公權力想要處罰任一個人民,那得請你明確地說明引用哪一個法律?哪一條法條的哪一款?否則你就違反法律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

研究生就要問了,有哪條法律規定帶國旗外出犯法呢?哪條法律又規定唱片行不能播放台灣歌曲?哪條法律又規定不可以在陳雲林下榻的圓山飯店,自己租用的房間裡面擺上布條抗議?這一次中國代表陳雲林來台期間,光是這種光怪陸離的違法行為,就被執政黨濫用無數次!而「罪刑法定原則」再更擴大解釋,就是法律要講求構成要件和罪責的明確性,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假設法律對於一些模糊的概念範圍規範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法者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時,比如「行為不檢」、「疑似想叛亂」這種奇怪的作為犯罪構成要件,這種明顯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就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了。

研究生最後再問:那這次一堆隨意在路上被盤查、被臨檢、被要求開行李箱檢查的人民,放音樂、說幾句話、嗆幾句台灣獨立、講幾句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人民們,到底是違反哪一條法律?是因為這些人看起來「很像壞人」?還是這些人「疑似會動手」打人?

研究生不是法學專家,言詞或文字或許不夠縝密合理,請專家學者以及各位先進見諒!但研究生目的是說明法律最基本的兩項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罪刑法定原則」!這是民主自由法治國家很基本的人民權利!我不支持特定人物,我也不是上帝或法官,無從去判斷誰有罪無罪,但我知道在沒有證據、沒有審判確定前,任何一個同胞都是無罪的;而沒有明確條文規定的行為,也都是無罪的!只有釐清這樣的原則,並堅持這樣的原則,我自己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也才會得到保證,這非關政黨、立場、身分等等,只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價值及原則罷了!

還有阿扁你夠了!什麼「揹十字架」、什麼「求仁得仁」、什麼狗屁「換取台灣國成立」,亂七八糟的言論該收斂點了!如果你真愛台灣,就靜待司法調查、閉嘴乖乖呆家中看電視吧!

延伸閱讀:
引用自「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題目:法律經濟分析 vs 無罪推定原則,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1843533

8 則留言:

  1. 您說得很對,但我確定聽一位刑庭法官說過,審理時是朝有罪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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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蘇治芬寫家書給她兒子
    馬上就有雲林地檢署出來批判
    認為此風不可長

    媒體上名嘴們 每天像演連續劇般
    東講西講黑白說 怎不見特偵組出來或司法部長出面喊話

    所以 跟這些人談法律或法源可能沒有用了
    因為
    最高的法源就是 跟馬先生立場不同的
    就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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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唉.我又多上一課了.每來一次增長一次智慧
    感謝.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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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無罪推定是對的,也是正道。

    但我大概能理解那位雲林檢察官為何會那麼說。

    那位檢察官應該有點年紀了。

    因為法律人雖然普遍有無罪推定的共識,但在台灣卻直到2003年才修正出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四條,
    才正式把【無罪推定】列入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才真正落實。

    以往甚至有: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七0六號判例,此判例傾向於【有罪推定原則】,而最高法院的判例是有拘束全國各地法院的效力。
    幸好那個判例2001年後宣告停止援用。

    不過從以上可知,在台灣,即使以往也有無罪推定的認識,但以前的檢察官可能因為偷懶,(我說可能啦),實質上的作法可能是用有罪推定原則。


    但既然2003年後,有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四條。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不過無罪推定在世界各國,也未必不是沒有例外的機會。

    主要的例外,是針對公務員的貪污,當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最有名的是以前香港的廉正公署。



    有些國家規定:公務人員若財產不明,明顯金額有問題,若公務員不能圓滿解釋即屬違法。


    這也是前陣子有人提出陽光法案,有些人的版本就是--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採【有罪推定】,由公務員自己舉證自己的財產來源沒問題,否則有罪。


    再引用以下網址的內文:
    【聯合國二○○三年訂定「反貪腐公約」,第二十條明文規定,一名公職人員的消費水平和生活方式如不與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即應要求其做出解釋,當明知其有貪污舞弊行為,從而產生非法收入或資產,但無確鑿證據時,亦可作為起訴的根據。依照其精神,進而檢視我們的政治人物,有幾人禁得起考驗?】
    引用網址:http://www.shadowgov.tw/?p=news,detail,9990


    這樣好不好,還見仁見智。


    但無論如何,目前的檢察官還是應該就現行的法律,採無罪推定,依正當程序來進行司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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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o gulgula

    我寫的就是一個價值,歡迎討論,但我認為那是台灣應該努力的方向,那是司法真正的價值,多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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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o phantom

    我也曾悲觀過,不過我發現悲觀沒用,只能努力做自己可以做的事情,我只有禿筆一支,所以我就繼續傳播並且書寫,我當然目睹現狀,但我希望作出一點改變,因此為文希望讓多一點隻道這樣的邏輯與基礎

    多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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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o 咖啡華

    多謝,期盼有機會再相見喔,一起為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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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To nevercool
    你真是高手呢,期盼多拜讀你更多大作,我文末有引用一篇好文,就是說明如果不採無罪推定社會必須付出的驚人成本,期盼有另一番觀點,台灣司法與民主還有很多路要走,很高興認識你,這樣優秀的有邏輯的人
    多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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